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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协助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并办理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的事宜; (四)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推荐书; (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六)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 (七)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的其他义务。 2.11 上市推荐人不得泄漏发行人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2.12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3.1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3.2 发行人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 3.3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发行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保证在公告前不泄露其内容。 3.4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3.5 在指定网站披露信息时,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和相关材料。 3.6 发行人有其他证券品种上市的,如果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信息披露应遵循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披露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3.7 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同时指定一名授权代表,并向本所备案。发行人未向本所备案的联系人,本所不予认可。 信息披露负责人专门负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事务。在信息披露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时,授权代表负责与本所联系。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及时接受本所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发行人应当将其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报告本所。 3.8本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9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本规则规定披露: (一)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发行人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3.10 发行人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3.11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第一和第三季度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本所提交公司季度报告并公布。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公司半年度报告并公布。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公司年度报告并公布。 3.12 发行人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应当按法定程序和本所要求于第一时间将定期报告正本、摘要及正本磁盘、上网电子文件、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本所。 3.13 定期报告除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