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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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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8 发行人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不准确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的要求,及时作出补充公告和解释。
  
  3.29 发行人出现法律、法规或本所业务规则没有规定应予披露、但确实可能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发行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本所。
  
  3.30 发行人向其他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本所市场公开。若发行人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本所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本所说明并公告。
  
  第四章 停牌、复牌、停止交易
  
  4.1 发行人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4.2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停牌与复牌。
  
  4.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与复牌:
  
  (一)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定期报告的,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个交易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新股发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个交易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四)发行人于交易日刊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新股发行的提示公告,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个交易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4.4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所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临时停牌,直至发行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发行人拒不按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临时停牌,直至发行人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三)本所审查发行人定期报告时,要求发行人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发行人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临时停牌,直至发行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后复牌;
  
  (四)发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午复牌;
  
  (五)发行人在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六)发行人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4.5 发行人公布涉及调整转股价格信息的股份变动公告时,本所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一天。
  
  4.6 发行人因发行新股、配股、分红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
  
  4.7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停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一)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本所通知发行人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工作日停止其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的情况。
  
  第五章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5.1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暂停上市的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为须暂停其上市的其他原因。
  
  5.2 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所恢复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3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
  
  (一)发行人有5.1条第(一)项的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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