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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发行人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六章 罚则 6.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及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严重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6.2 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严重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章 附则 7.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7.2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所。 7.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第三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