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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二)发行人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六章 罚则
  
  6.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及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严重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6.2 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严重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章 附则
  
  7.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7.2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所。
  
  7.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第三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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