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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客户委托他人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人或资金调拨人的,须由客户提供本人亲自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没有授权委托书或书面授权不明的,经办行不得允许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八条 经办行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事先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 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其交易资金合法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 客户办理资金调拨手续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条 总行不得将收取客户的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用其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章 开销户管理 第十一条 客户开户需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管理局盖章)、财务公章印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经办人)的授权书《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授权书》(见附件3)及经办人的签字样本。 第十二条 总行在收到经办行提交的客户资料后,即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息表》(见附件4),并连同经办行上传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备案。 第十三条 总行将经办行上传的有关资料上报交易所,交易所统一发给客户交易编码,总行将交易编码通知经办行,并由经办行通知客户。客户交易编码要求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并为客户终身有效代码(如果客户销户,交易编码即被消除并不再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客户委托经办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时,需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开户申请书》(见附件2),经办行应严格审核客户开户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与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并为其开立黄金专用账户和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并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开户通知书》(见附件8),交与客户。经办行需将相关资料上传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客户对其开户资料事项的任何变更,须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行,书面通知含糊不清的,经办行有权解除双方的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 经办行要设立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记载客户的交易、资金结算、交割等情况,并定期加以核对。 第十七条 客户要求终止或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时需办理销户手续,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销户申请书》(见附件7),经办行应立即通知总行,总行为其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总账)中结清保证金账户和其他有关费用,并通知经办行,经办行再为其办理保证金账户和其他相关方面的销户手续。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行对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户、专项、明细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客户交易和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经办行对客户交付的保证金计付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并自动转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条 经办行可参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比率向客户收取委托交易保证金和佣金。 第二十一条 客户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客户必须在其保证金及黄金额度内进行交易,经办行不得为客户提供透支。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按定价委托和实时委托两种方式分别收取:定价委托是指按客户指定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的委托方式;实时委托是指客户按市场的实时价格进行委托的交易方式。定价委托保证金金额=客户指定价格×买入黄金量+应收手续费;实时委托保证金金额=市场实时价格×买入黄金量×105%+应收手续费。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管理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在交易有效时间内,经办行接收客户的委托单或撤销单后,经确认无误后应按总行指定的方式将委托单或撤销单发送至总行黄金交易处,不得延误。 (二)在交易有效时间内,总行黄金交易处接受经办行的委托后,要准确、及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或撤销交易,不得延误;在委托成交或撤销成功后,需及时向经办行发送成交回报等有关单据,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经办行并做相应的事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每次委托交易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入(卖出)黄金委托单》(见附件5),委托单要逐日、逐笔填写。经办行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单后,应指派专人进行申报,申报员应对客户的委托单进行复报,以便核实。申报也可通过电话进行,总行应使用录音电话系统接收申报员的电话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