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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三条 若客户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提货单。 第四十四条 客户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客户报价成交后,代理人向客户出具成交回报单。客户可在本场交易结束后依据成交单与代理人进行清算。成交单一式两份,客户、代理人各持一份。 第八章 清算与交割 第四十六条 代理人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四十七条 代理人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客户可自由选择交易所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四十八条 委托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代理人通知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四十九条 委托买方成交当日,在本场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代理人暂停办理)。 第五十条 客户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五十一条 客户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 代理人按交易所规定,代理黄金交易按每笔成交黄金的人民币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代理人按成交额收取万分之十二的手续费(其中万分之六替交易所收取)。仓储费、运保费由代理人代收,收取比例由交易所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进行黄金现货交易前,买方客户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划款通知单》(一式两联:客户、经办行各一联),委托代理人将其用于交易的全额资金划入代理人为其开立的黄金保证金账户中,由代理人向客户出具相关凭证,代理人对客户不提供透支便利;卖方客户需将要出售的黄金(提前一个工作日)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并向代理人出具有关入库凭证。 第五十五条 在结算日,代理人根据资金结算清单办理客户的资金清算和黄金过户;在提货日,代理人根据客户的提货单办理客户的黄金实际交割。 第五十六条 客户买入黄金成交当日,即可根据代理人出具的相关凭证办理黄金实际交割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七条 卖方客户黄金入库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金库相关入库信息,尤其是由于不可预料因素导致在途黄金不能在金库工作日时间内入库,应及时与代理人及指定金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 入库是指卖方客户在委托代理人卖出黄金前将黄金存入交易所的金库内。 第五十九条 出库是指客户到指定金库提取其具有物权的黄金。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代理人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易所当日的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代理人发布的信息包括: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各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最优先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个品种买卖3个最优价位;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第六十二条 客户可通过代理人的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进行查询,包括:资金查询:查询客户在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黄金库存查询:查询客户在代理人指定金库的黄金库存信息。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 在代理交易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代理人不承担责任:1、地址、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交易所计算机故障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2、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交易差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