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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买入黄金时,其保证金账户的相应资金即被冻结。客户卖出黄金时,应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内,将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标准黄金足额存入,取得交易所出具的黄金入库单。客户将黄金入库单递交经办行,经办行核实无误后,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 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提取黄金实物或撤销黄金实物提取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提货(撤销提货)申请单》(见附件9),并提交经办行。经办行在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有关单据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总行黄金交易处应立即将客户相关申请单录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并将系统出具的有关单据及时发送至经办行,经办行再转交给客户。 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和不定向委托。全权委托是指客户自愿放弃所有交易权利,委托经办行全权处理其资金和黄金实物的委托方式;不定向委托是指客户的交易指令不明确并委托经办行为其进行黄金交易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交易一经成交,客户即不得更改或撤销。在委托交易尚未成交前,客户可申请更改或撤销,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卖黄金报价撤销单》(见附件6)。 第三十条 总行向经办行提供各交易品种的市场实时报价信息,并发送成交回报,经办行需及时向客户发送成交回报。 第七章 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一条 黄金代理清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算金额均为交易买卖的轧差净额; (二)交易日终了,上海第二营业所(农行黄金交易清算行)根据交易所的清算指令,完成交易所与农行的法人清算; (三)交易日终了,总行根据成交单同经办行进行清算; (四)交易日终了,经办行根据成交单同客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对即期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当日将资金从买入客户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并将资金划入卖出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将资金划入卖出客户在经办行的黄金交易专用账户。 第三十三条 经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结算的相关事务。 第八章 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代理黄金交易业务费用包括:结算代理佣金、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客户办理黄金结算应按规定支付黄金结算代理佣金。黄金结算代理佣金由经办行在清算日根据成交回报从客户开立的黄金代理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黄金结算代理佣金不超过黄金结算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其中:万分之六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委托成交后在成交回报单中直接收取;另外万分之六由经办行在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收取。 第三十六条 其他费用将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另行收取。 第九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是针对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包括交易系统主机、农行交易终端机同交易所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从而导致客户委托农行代理黄金交易无法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在交易开盘前发生故障,致使交易终端机无法正常运作,至当日上午10∶50仍不能正常开盘的,则农行将根据交易所的具体要求,宣布当日交易开盘推迟的时间,若至13∶50仍不能正常开盘,则宣布当日停盘。 第三十九条 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在交易开盘前发生故障,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运行,则农行将按照交易所的要求通过适当的方式宣布当日交易暂停起讫时间,若至13∶50仍不能修复故障,则宣布收盘。 第四十条 在上述情况下,交易系统内已经成交的部分仍保持有效。 第四十一条 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生成当日交易数据,则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宣布当日所有交易无效。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经办行需设置农行电子邮件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黄金信息的收发。如遇到系统不能正常接收信息时,经办行应及时与上级行或总行联系,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传递应急信息,以保证交易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第四十三条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单据等均采用标准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发,经办行不得擅自变更标准格式。 第四十四条 经办行使用的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单据应加盖专用业务公章。 第四十五条 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单据应定期装订成册,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六条 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农行有关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有关概念解释如下: 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是指农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客户的指令进入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并为客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交割等手续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