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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第7条) [本规例(第17条除外) }1995年7月1日 第17条 }1996年1月1日 1995年第30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4年第393号法律公告) 第59AC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9AC章 第2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使用任何载人的吊船的工业经营。 第59AC章 第3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安全操作负荷”(safe working load) 就吊船而言,指由合资格检验员发出的现行有效的彻底检验或负荷测试及彻底检验证明书上所指明的操作该吊船的安全操作负荷; “吊索式棚架”(slung scaffold) 指以起重装置、缆索或链条或坚硬构件悬吊,且并无设置起重机械或同类装置以作升降之用的棚架; “吊船”(suspended working platform) 指以起重装置自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悬吊的棚架(并非吊索式棚架者)或工作平台,并可由起重机械予以升起或降下(但不包括工作吊板或同类装置),并包括与该等棚架或工作平台的操作及安全有关所需的所有起重机械、起重装置、衡重物、压重物、外伸支架、其他支持物及整套机电器具; “合资格的人”(competent person) 就本规例规定须由该人执行的职责而言,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 (a)由拥有人指定,以确保该职责获得执行;及 (b)因其所受的实质训练及实际经验而有足够能力执行该职责;“合资格检验员”(competent examiner) 就本规例规定须进行的彻底检验或负荷测试及彻底检验而言,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 (a)由本规例规定须确保该等彻底检验或负荷测试及彻底检验得以进行的拥有人所指定; (b)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注册的注册专业工程师,并属于处长所指明的有关界别;及 (c)凭借他以前的经验而有足够能力进行该等彻底检验或负荷测试及彻底检验;“爬升器”(climber) 指有悬吊缆索穿过的起重机械,而该缆索是藉磨擦力将其紧握而受控制或藉该缆索围绕该机械内的鼓转动而受控制,且该缆索的下端并非锚定于爬升器上的; “建筑地盘”(construction site) 指正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以及紧接任何该等地方而用以贮存用于或拟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或工业装置的附近范围; (1997年第80号第102条) “起重装置”(lifting gear) 包括链式吊索、钢丝缆吊索或同类装置以及环圈、链环、吊、环、转环或有眼螺栓; “起重机械”(lifting appliance) 包括用以升起或降下吊船或作悬吊吊船之用的绞车、爬升器、链条滑车、吊重滑车、滑轮组或吊重轮; “修理”(repair) 包括更新、更改或加配; “维修”(maintain) 指保持安全操作状态及维修良好; “拥有人”(owner) 就任何吊船而言,包括其承租人或租用人,以及该吊船的任何监工、管工、代理人或主管或控制或管理该吊船的人,以及控制涉及使用吊船的任何建筑工程的进行方式的承建商;如属建筑地盘,则包括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 (2003年第261号法律公告) (2)就本规例而言,承建商如在任何建筑地盘进行建筑工程,即为负责该地盘的承建商,凡在任何地盘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建商多于一名,则在该建筑地盘进行建筑工程的总承建商即为负责该地盘的承建商。 第59AC章 第4条构造及维修 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其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其吊船─ (a)设计及构造良好; (b)有足够的强度以配合其用途; (c)以质佳的物料造成及无明显欠妥之处; (d)妥为安装或装嵌;及 (e)妥为维修。 第59AC章 第5条锚定及支持 (1)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其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 (a)固定及锚定吊船的安排足以保障吊船的安全; (b)吊船有足够及稳固的支持; (c)支持吊船的每个构筑物均构造良好,有足够的强度,以质佳的物料造成及无明显欠妥之处。(2)凡使用外伸支架,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其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该外伸支架─ (a)有足够的长度及强度,并妥为安装及支持; (b)内端稳固地锚定;及 (c)稳固地系于任何压重物或衡重物。 第59AC章 第6条悬吊 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其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 (a)悬吊点与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表面有足够的水平距离,以防止吊船碰到该等表面; (b)该吊船是使用钢丝缆索或链条以将其升起、降下及悬吊的; (c)该等钢丝缆索或链条稳固地系于外伸支架或其他支持物上; (d)该等钢丝缆索或链条的长度足以将吊船降下至地面或安全的上落处;及 (e)作出足够的安排,以防止吊船过度倾斜、倾侧或摇摆,并将其稳固以防止其在使用时作过度的横向移动。 第59AC章 第7条平衡系统及衡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