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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9Z章 第7A条注册的有效期 (1)在第(2)款及第9及10条的规限下,任何人根据第7(2)条注册为安全主任,注册有效期为自注册日期起计的4年,但可根据第7B条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 (2)任何在紧接《2001年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修订)规例》(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第4条生效日期前已根据第7(2)条注册为安全主任的人,为根据第7B条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的目的,须当作在该生效日期注册。 (3)除第7B(2)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7(2)条注册为安全主任的注册如未有根据第7B条续期,在有效期届满时即告失效。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第59Z章 第7B条注册的续期及重新确认生效 (1)注册安全主任如欲将他根据第7(2)条注册为安全主任的注册续期,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9个月内,向劳工处处长呈交符合认可格式的续期申请书。 (2)凡注册安全主任根据本条申请将注册续期,而劳工处处长于该注册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对申请作出决定,则除非申请被撤回,或该注册根据第9条被取消,或根据第10条被暂时吊销,否则该注册在劳工处处长作出决定前仍然有效。 (3)根据本条获续期的注册于若无第(2)款的规定该注册便应届满之日的翌日生效,有效期为4年。 (4)任何根据第7(2)条注册的人的注册如已期满失效,但他欲将该注册重新确认生效,则不得根据第7条重新申请注册,而须向劳工处处长呈交符合认可格式的要求将该失效注册重新确认生效的申请书。 (5)如劳工处处长批准将失效注册重新确认生效,有关注册须自该项批准作出之日起重新确认生效,有效期为4年。 (6)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劳工处处长可酌情决定将根据第7(2)条注册为安全主任的注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视属何情况而定),并可就该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施加他认为适当的条件。 (7)劳工处处长除非信纳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的4年内已完成总共不少于100小时关于职业安全及健康的专业进修计划,否则不得批准任何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的申请。 (8)就第(7)款而言,“专业进修计划”(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Programme) 指一项劳工处处长认为与注册安全主任的需要及专业水准有关、提高专业才能并符合劳工处处长不时发出关于该方面的指引的课程、讲座、研讨会或其他研习计划或方法(不论是否需要上课)。 (2002年第99号法律公告) (9)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7(2)条注册为安全主任,但其注册已根据第9条被取消的人。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第59Z章 第8条处长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书 (1)凡劳工处处长根据第7条将任何人注册或拒绝将任何人注册为安全主任,或根据第7B条将或拒绝将该注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他须随即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送达该人。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2)凡劳工处处长拒绝将某人注册为安全主任,或拒绝将某人的注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书须包括─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a)其拒绝理由的充分陈述;及 (b)列明第12条的有关条文的批注。 第59Z章 第9条取消注册 如有以下情况,劳工处处长可将根据第7(2)条注册为安全主任的人的注册或根据第7B条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的该注册取消─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a)劳工处处长认为该项注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是以欺诈方法取得;或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b)劳工处处长不再信纳任何根据第7(3)条必须得到他信纳的事项。 第59Z章 第10条暂时吊销注册 (1)任何人如已根据第7条注册为安全主任或其注册已根据第7B条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而劳工处处长觉得该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执行本规例规定的安全主任职责,则劳工处处长可向该人送达通知书,述明他拟暂时吊销该人的注册以及采取该项行动的理由,并要求该人在该通知书送达后14天内,以书面提出不应将该项注册暂时吊销的因由。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2)凡根据第(1)款向任何人送达通知书后─ (a)该人并无以书面提出不应将该项注册暂时吊销的因由;或 (b)劳工处处长认为该人未能以书面提出不应将该项注册暂时吊销的良好因由,则劳工处处长可藉书面通知将该项注册暂时吊销,吊销期间须在该通知书内指明,以不超过12个月为限。 第59Z章 第11条取消或暂时吊销注册的通知书 (1)凡劳工处处长根据第9条取消注册或根据第10条暂时吊销注册,他须随即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送达─ (a)被取消或暂时吊销注册的人;及 (b)雇用该人的工业经营的东主。(2)第(1)款所提述的每份通知书须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