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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取消或暂时吊销注册的理由的充分陈述;及 (b)列明第12条的有关条文的批注。 第59Z章 第12条上诉 (1)任何人─ (a)被劳工处处长拒绝根据第7条将其注册; (aa)被劳工处处长拒绝根据第7B条将其作为安全主任的注册续期或重新确认生效;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b)根据第9条被取消注册;或 (c)根据第10条被暂时吊销注册,可在接获劳工处处长就上述任何决定而作出的通知后28天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2)根据第9条取消注册或根据第10条暂时吊销注册的任何决定,在根据第(1)款遭提出上诉时,须自上诉提出之日起暂停实施,直至该宗上诉被处理、撤回或放弃为止;但如劳工处处长认为暂停实施会违反公众利益,且有关该决定的通知书载有表明此意的陈述,则不在此限。 (3)行政上诉委员会就上诉作出裁定后,劳工处处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将有关该裁定的通知书连同对有关决定的陈述,送达雇用上诉人的工业经营的东主。 (1994年第6号第38条) 第59Z章 第13条取消或暂时吊销注册的公布 凡劳工处处长根据第9条取消注册或根据第10条暂时吊销注册,他须安排于下述时间将有关取消或暂时吊销注册的公告刊登于宪报─ (a)如无人根据第12(1)条提出上诉,则在该条所提述的28天期间届满时;或 (b)如有人根据第12(1)条提出上诉,则在行政上诉委员会维持劳工处处长的决定时。 (1994年第6号第39条) 第59Z章 第14条安全主任的雇用 第IV部 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的雇用及职责 (1)附表4第1段第1栏所指明的工业经营的东主,须按附表4第1段第2栏相对处所显示的方式雇用全职安全主任。 (2)工业经营的东主不得雇用任何人为安全主任─ (a)除非该人当其时─ (i)是根据第7条注册;及 (ii)并非根据第10条被暂时吊销注册;及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b)以履行受雇为安全主任者根据第15条须履行的职责以外的任何其他职责。 第59Z章 第15条安全主任的职责 (1)受雇为安全主任的人的职责,是协助有关的工业经营的东主促进在其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的安全及健康,包括为该目的而进行以下各项─ (a)为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的安全及健康,而就应予采取的措施向东主提供意见,并在东主批准下实行该等措施; (b)检查该工业经营,或指示任何在其内受雇为安全督导员的人检查该工业经营,以决定是否有任何机械、工业装置、设备、器具或工序或在该工业经营中进行的任何类型工作,属于可造成任何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有受身体伤害危险的性质; (c)将根据(b)段进行的任何检查的结果向东主报告,并就该检查结果而应予采取的任何措施(如有的话)作出建议; (d)协助监督任何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为安全督导员的人; (e)为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的安全及健康,而就对下列各项应予进行的任何修理或维修工作,向东主提供意见─ (i)组成该工业经营的任何处所; (ii)在该工业经营中使用的任何器具、设备、机械或工业装置;(f)就在该工业经营中发生的任何意外或危险事故的情况,作出调查并向东主报告,或安排作出调查并向东主报告,以及就防止同类意外或危险事故的发生向东主作出建议; (g)就任何在该工业经营中受雇的人受到身体伤害的情况,作出调查并向东主报告,或安排作出调查并向东主报告,以及就防止有人受同类身体伤害事故的发生向东主作出建议; (h)就在该工业经营中发生的每宗致命意外作出调查并向东主报告,以及就防止同类致命意外的发生向东主作出建议; (i)收取、讨论及加签每份由受雇为安全督导员的人根据第17(1)(b)(iv)条向他呈交的报告;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j)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或之前,拟备并向东主呈交一份第(2)款所规定的报告;及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k)就在该工业经营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向东主提供意见,包括以下的职责─ (i)协助订定、修改及检讨该工业经营的安全及健康政策; (ii)协助举办安全及健康训练计划; (iii)协助制定内部安全规则及规例; (iv)协助实施安全及健康计划、活动、安排及措施; (v)协助设立安全委员会及实施其建议; (vi)协助分析工作危险、评估潜在危险、找出危险状况及承受危险的情况;及 (vii)协助执行与促进安全、保健及个人防护有关的计划。 (2002年第100号法律公告)(2)根据第(1)(j)款呈交的报告,须按认可格式作出。 (1994年第352号法律公告) 第59Z章 第16条安全督导员的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