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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36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结合我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开展情况,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增加了《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情况一览表》和退汇核算,完善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明确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二、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等规章,制定本会计核算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严格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账户管理和支付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只涉及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三)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账户。
  
  (四)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支付,属于系统内支付的,通过ABIS、实时汇兑等方式,将资金及时划拨至收款人账户;属于同城跨系统支付的,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及时提出;属于异地跨系统支付的,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等方式划往收款人账户。
  
  (六)总行营业部依据各经办行上报的支付信息负责与人民银行进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清算,以及同经办行进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清算。
  
  (七)在清算过程中,如有差错,总行营业部与经办行要积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差错发生地原则,“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挂账”。
  
  (八)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经办行办理支付;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经办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九)总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经办行之间,经办行与预算单位之间要认真对账,保证各方账务记录相符。
  
  二、科目、账户使用及凭证
  
  (一)科目使用
  
  使用“其他财政性存款”科目。用于核算本行受理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款项,并按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
  
  (二)账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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