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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办行按预算单位和授权支付业务的科目编码分别设置。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及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所产生的电子汇划费和结算手续费,预算单位须按笔签章。该登记簿一式两联: 第一联:经办行留存; 第二联:每月退预算单位作对账单。 14.授权支付传真信息表(格式见表格十四)。 经办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上报授权支付信息时,应及时填写本表格,同时按要求编制密押,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及时上报总行营业部。 三、日常处理 (一)开户 1.经办行按照财政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开户时,预算单位向经办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2.经办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1)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2)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3)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3.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经办行应当按财政部批准文件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开立、变更、撤销后,经办行应及时向总行营业部报送《中央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情况一览表》。总行营业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二)支付 1.总行营业部收到财政部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及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各经办行。经办行在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确定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计使用,下月额度不能提前使用,年末注销余额。 2.经办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须按预算单位和科目编码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支付时严格审查,不得超额度支付。 3.经办行在营业日14∶00(含)之前收到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在当日内支付,同时登录信息系统,向总行营业部上报准确数据;经办行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支付资金,并上报数据。 4.经办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时,须审核: (1)支付结算凭证是否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2)《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有否涂改; (3)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4)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下达的授权支付累计用款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审核无误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第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加盖业务章退预算单位。同时登录信息系统,及时将支付信息上报总行营业部,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扣减相应额度,并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现金或转账业务。会计分录: 借:待收结算款项 贷:其他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 借:其他财政性存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 贷:××科目 5.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经办行待收到提回的支票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核对无误后,在额度内予以办理支付。若支票金额超过财政部下达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则作退票处理。 6.预算单位使用汇票方式结算时,经办行须在汇票签发同时扣减预算单位用款额度。 7.预算单位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经办行签订付款授权协议,授权经办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8.预算单位需要使用现金时,按照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经办行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支付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