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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在首先保证结算损失档案管理的需要外,结算损失申报核销证明材料要尽可能以原件上报,不能上报原件的可报送复印件,但损失发生行要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复印件均应加盖损失发生行公章。 第十九条 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材料至少一式两份,一份由损失发生行作为重要档案保存,另一份逐级上报审查,若审查行认为需要的,也可要求增报。核销材料一律打印,不得涂改。材料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封面按附件二印制(类别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分类填写),材料顺序按附件三所示排列。 第六章 申报核销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结算损失款项,在向总行申报核销时必须提供以下审查材料(原件): 1.结算损失款项核销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损失发生行要如实、完整地填写表中要求的内容,并签注填表和复核人员姓名。各级审查部门要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处理。 2.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报告。 一级分行、损失发生行均应分别编写“结算损失款项申报核销报告”。 其中:损失发生行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损失发生及经过的详细描述; (2)本行所采取的追偿或补救措施及结果; (3)损失发生金额、受偿金额(经济处罚、追索款项、赔偿金额等)、最终损失金额; (4)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或情况。 一级分行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对损失发生行损失发生的经过的详细描述及认定; (2)对损失发生行所采取的追偿或补救措施及结果认定; (3)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4)对损失发生金额、受偿金额(经济处罚、追索款项、赔偿金额等)、最终损失金额的认定; (5)损失形成原因分析、经验教训及整改措施; (6)“中国银行结算损失内部审查表”(格式见附件5)。 3.责任人处理文件。涉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应上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文件,含行政处分和(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结算损失款项,在申报核销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 1.若涉及司法程序,还应出具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 2.证明此项损失最终未获受偿或仅获部分受偿的有关材料。 3.若涉及收回抵押品变现的,需提供受偿财产清单及入账凭证。证明确应由我行承担此项损失有关材料。 4.损失发生时的相关原始凭证,转入“741应收及暂付款项”科目核算的借方凭证,收回受偿金额时“741应收及暂付款项”科目贷方凭证及相关收据的复印件,准许超限额列入“741应收及暂付款项”科目的批复。 5.损失发生时上报的损失报告及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企业破产的结算损失款项,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损失证明材料(复印件): 1.破产裁定书; 2.财产清算及分配报告; 3.破产终结裁定书; 4.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5.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及入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结算损失款项,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损失证明材料(复印件): 1.预留印鉴、伪造印鉴或真、假身份证的式样; 2.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部门鉴定证明; 3.被骗客户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结算损失款项的实际情况,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损失证明材料(复印件): 1.签发空头银行汇票账务处理手续及相关业务流程说明; 2.相关科目分户账; 3.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部门鉴定证明; 4.公安部门结案证明; 5.银行汇票一、四联或支票存根等; 6.虚假存款证明; 7.客户开户资料; 8.利息计算清单; 9.其他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七章 申报核销的程序及部门分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的准备。结算损失发生部门在损失款项形成后,由损失发生部门准备相关材料,报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六条 损失发生行的审查。结算损失款项发生后,损失发生行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包括结算业务、财会、稽核、监察、法律与合规和保卫部门等。结算业务部门负责审查所报结算损失款项要件材料是否齐全,各要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损失是否确已形成,并负责本行结算损失款项审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向上一级行报送;财会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核销数据与会计数据是否一致;稽核或保卫、监察部门负责在结算损失款项申报部门审查材料基础上对结算损失款项损失形成原因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做进一步认定,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文件作为必报材料上报;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由法律与合规部门对诉讼或仲裁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进行确认;涉及诈骗案件,由保卫部门对案情及相关材料是否属实进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