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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101号
【颁布时间】 2002-08-14
【实施时间】 2002-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7月30日经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各行已制定的相关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与外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签署的协议可继续执行或根据本《办法》重新协商修订。
  
  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这种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由于该种权利质押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明确规定的权利质押种类,一旦发生纠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各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要把好客户准入关。对此,各行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所申请贷款的风险程度,在以企业出口退税收款权利作质押的前提下,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担保,并落实有关担保手续。
  
  三、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业务也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主要体现为出口企业可能发生非法逃套汇、偷骗税或涉嫌骗税的行为,从而导致质押合同无效,还款来源无法落实。政策风险是指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是政策性很强的信贷产品,一旦国家外贸政策及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就有可能对我行回收贷款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各行应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工作,与当地税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出口企业的有关情况和政策动态。
  
  四、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是出口企业的应退税款,落实企业应退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是把握贷款风险的关键之一,因此,各行在办理每一笔贷款时,应该向当地税部门核实应退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要对企业提供的重要原始材料〔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外汇核销单等单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必要时,应该到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进行核实。各行要通过对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各环节的跟踪调查和贷后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五、各行开办此项业务时要积极争取客户在我行办理国际业务,扩大借款企业在我行的国际结算量,对于已在我行长期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且业务量较大(或是我行正在拓展的重要出口企业)的优质客户可以优先发放该类贷款。
  
  六、各行审核借款人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展期申请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对于尚未评定信用等级或BBB级客户(借款人),如果该类客户向我行申请单笔出口退税权利贷款,其用于质押出口退税权利为当地税务部门已审批确定、退税金额也已确定的,在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的前提下,各行可以按照本《办法》操作,发放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
  
  八、考虑到各地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部门在配合商业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总行对业务操作中已存在的细节差异不强行统一:如《办法》中设计的附件,向税务部门发出的《关于请求协助办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有关事宜的函》及相应的通知回执,这些附件仅供分行参考,可以直接采用当地税务部门统一的格式,也可由各行自行设计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同意。
  
  附: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出口企业的金融支持,满足出口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拓展和巩固优质出口企业客户群体,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退税是指为了鼓励出口,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我国税法将对出口企业已报送离境的货物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缴纳的流转税退还货物出口企业的税收制度。
  
  第三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建设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资金困难,在以该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实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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