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21号
【颁布时间】 2002-08-06
【实施时间】 2002-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营销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我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方针,形成我行高效顺畅的综合营销工作体系,提高我行的市场竞争能力,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营销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反馈。
  
  附: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营销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方针,提高农业银行营销客户的核心竞争能力,建立以总分行为龙头,以客户部门为中心,以客户经理为主体,以科技和产品为支撑,各部门相互配合、系统联动、全员参与的综合营销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营销,是指在坚持商业银行“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一级法人整体优势,通过对产品和资源的整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过程。
  
  综合营销的特征是:向客户持续提供以满足其全部金融需求为目的的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客户部门为中心形成部门协调运作机制;以提高客户服务效率为前提形成系统联动运作机制。
  
  第三条 综合营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经营的原则。综合营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
  
  (二)一级法人原则。综合营销必须遵循一级法人原则,充分发挥农业银行整体优势,体现农业银行整体效益。
  
  (三)以客户为中心原则。综合营销要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各级行均负有营销客户的职责,客户部门是开展综合营销的牵头部门。
  
  (四)安全和效益原则。综合营销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效益的最大化,避免不计成本的盲目营销。
  
  (五)优化资源配置原则。综合营销要根据客户的金融需求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对优质客户实行资源的优先保障。
  
  (六)提高效率原则。综合营销中各级行、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满足客户的合理金融需求。
  
  第四条 综合营销包括直接营销、联合营销、协助营销等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客户是:集团性、系统性客户;大型或重点客户;有综合性金融需求的客户;重要的个人客户;其他有必要进行综合营销的客户等。
  
  第二章 直接营销
  
  第六条 直接营销是指总、分行客户部门直接组织客户开发,受理、调查(评估)金融需求,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并维护和监管客户的营销方式。
  
  第七条 直接营销的操作行可以是各级行营业部,也可根据客户意愿选择。
  
  第八条 直接营销行负责客户的拓展、调查与业务审批;操作行负责客户管理、维护、办理具体业务、日常监测及信息反馈。
  
  第九条 直接营销的内部工作流程是:
  
  (一)直接营销行客户部门自行搜集或通过下级行获得客户信息,通过分析宏观、区域、行业状况,确定目标客户。
  
  (二)根据目标客户情况成立客户服务小组或指定客户经理,研究营销策略,制定有差别的营销方案。
  
  (三)根据营销方案,接触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推介适用的金融产品;直接受理客户的金融需求。
  
  (四)根据客户需求与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会商。
  
  (五)客户经理或客户服务小组调查(评估)客户需求,针对客户的综合需求研究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如有必要,制定银企合作协议。客户部门将银企合作协议或具体业务交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
  
  (六)直接营销行确定操作行并组织实施金融服务。
  
  (七)操作行进行客户日常管理、维护与风险监测,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直接营销行客户部门。
  
  (八)直接营销行客户部门对客户、服务方案及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根据客户合理需求及时调整服务方案。
  
  第十条 直接营销的操作行是经营主责任人并享有全部经营收益。
  
  第三章 联合营销
  
  第十一条 联合营销是指由某一级行受理、多级行共同组织客户开发,调查(评估)金融需求,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方式。
  
  第十二条 联合营销的操作行是受理行或其指定的下级行。
  
  第十三条 联合营销的牵头行是参与营销的最高级别行,负责联合营销的组织;各参与行共同负责客户的拓展、调查;操作行负责客户管理、维护、办理具体业务、日常监测及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联合营销的内部工作流程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