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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IC卡的管理、发放、使用、更换、注销等,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总行营业部操作岗位和权限设置 第十四条 总行营业部应设置业务操作员、业务主管和高级业务主管三个岗位。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高级业务主管不得兼岗。 第十五条 业务操作员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输入; 3.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4.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5.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6.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明细清单查询; 7.账户对账单查询。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日始启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命令; 2.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3.财政授权额度输入信息的复核签发; 4.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5.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6.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7.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明细清单查询; 8.账户对账单查询; 9.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和清算分类统计表查询; 10.日终停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命令。 第十七条 高级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4.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5.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明细清单查询; 6.账户对账单查询; 7.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和清算分类统计表查询。 第三节 总行中间业务部操作岗位和权限设置 第十八条 总行中间业务部应设置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岗位。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不得兼岗。 第十九条 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4.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查询; 5.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6.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明细清单查询; 7.账户对账单查询。 第四节 经办行操作岗位和权限设置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设置业务操作员、业务主管和高级业务主管三个岗位。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高级业务主管不得兼岗。业务主管和高级业务主管的区别在于可签发支付金额的权限不同,各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设置签发权限。 第二十一条 业务操作员通过VSS系统可进行如下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授权支付相关信息的录入、复核; 4.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5.银行机构代码的查询; 6.账户对账单查询。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高级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授权支付录入信息的签发; 4.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5.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6.账户对账单查询。 第三章 账户、凭证及报表 第一节 账户 第二十三条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账户包括:总行营业部开设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经办行开设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四条 总行营业部在“3140待处理结算款项”科目下,开设“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用于核算全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所垫付的资金,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经办行在“2244代理政府部门零余额账户拨付款项”科目下,根据各预算单位所属二级科目,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办理的转账业务及现金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应遵循《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并符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程序如下: 1.预算单位提出开户申请上报财政部审查批准; 2.财政部将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名称、国标码、开户行等信息通知总行中间业务部; 3.总行中间业务部将预算单位申请开户信息通知一级分行,再由一级分行通知经办行,并要求经办行配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账号; 4.经办行将配置的账号逐级上报总行,总行中间业务部将账号报财政部确认; 5.财政部下达开户通知,经办行为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6.总行中间业务部将开户情况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