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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在开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总行根据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下发的通知; (三)预算单位预留签章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变更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账户信息的,账户变更情况由经办行的业务部门在三个有效工作日内逐级上报总行中间业务部,总行中间业务部及时上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变更账户名称或账号的,经办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开户手续。撤销账户须报财政部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经办行依据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文件下发的通知办理销户手续,并收回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账户开立、账户名称或账号变更、账户撤销,由总行中间业务部通过一级分行中间业务部门通知当地VSS系统运行部门,VSS系统运行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维护到VSS系统中。 第二节 凭证 第三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式1,略)。财政部下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用额度的凭据。财政部于每月25日前通知代理银行总行,总行营业部将财政授权额度输入VSS系统,作为VSS系统控制预算单位在授权额度内支付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 第三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式2,略)。预算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支付额度的到账依据。由经办行通过访问VSS系统,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由会计主管复核确认,加盖业务印章后发送预算单位,通知其到账额度。 第三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式3,略)。预算单位签发的在授权额度内支付财政资金的支付命令。经办行据此及银行支付凭证受理财政资金的支付。 第三十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附式4,略)。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划款凭证。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附式5,略)。总行营业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资金的凭证。总行营业部每营业日根据全行实际已支付财政资金汇总信息,填制该凭证,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办理资金清算。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附式6,略)。总行营业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退回国库单一账户财政资金的凭证。总行营业部每营业日根据经办行实际已退回财政资金汇总信息,填制该凭证,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资金退库。 第三十七条 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式7,略)。代理银行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由VSS系统自动汇总生成,随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由总行营业部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由总行营业部手工填制,随同《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三十八条 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式8,略)。代理银行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由VSS系统自动汇总生成,随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由总行营业部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由总行营业部根据各经办行办理退款汇划报单手工填制,随同《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三节 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政支出日报表(附式9,略)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式10,略)。用于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告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总行中间业务部按日、旬、月向财政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告,月报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第四十条 财政授权额度结余情况表(格式同附式1,略)。用于向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报告年终财政授权额度结余情况。年度终了由总行中间业务部向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报告,并附各基层预算单位用款额度结余明细表。 第四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财政授权额度的下达 第四十一条 总行中间业务部负责从财政部取回《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登记有关台账后,及时传递给总行营业部,并办理交接手续。总行营业部审核无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依据《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明细单》,输入VSS系统。总行中间业务部通过行内电子邮件将财政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情况通知一级分行中间业务部门,一级分行中间业务部门在同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经办行业务部门,作为登记台账和与会计部门对账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