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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8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十八条 总行营业部、中间业务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要建立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及信息记录相符。
  
  (一)总行营业部在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提供上月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的流水账单,核对零余额待清算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二)经办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式12,略)和授权支付额度对账单(附式13,略)。在每年第1个工作日与基层预算单位办理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对账签证。
  
  (三)年度终了,总行营业部、经办行按预算单位分别预算科目对本年度财政授权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按基层预算单位打印授权支付额度对账单留底备查。预算单位年末未支用额度全部注销。
  
  (四)中间业务部向财政部提供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有关支付信息应与总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的资金清算信息一致;财政授权额度余额应与VSS系统相关信息一致。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办行必须严格遵守总行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使用和管理账户,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报送有关账户信息,接受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六十条 经办行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十一条 经办行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办理财政资金的授权支付。不得违反预算单位的指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办行在办理支付时,必须确定款项已划至基层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后,才能办理款项支付手续,不得透支办理业务。经办行在办理预算单位支取现金业务时,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总行中间业务部、营业部必须准确无误下达财政授权额度。总行营业部对实际已退回国库的资金,应及时、准确地恢复预算单位的授权额度。
  
  第六十三条 总行营业部、各一级分行及经办行必须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清算业务。每日14:15总行营业部发出指令,全行停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VSS系统汇总全行数据,总行营业部按规定手续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进行资金清算,与各一级分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四条 总行中间业务部、营业部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经办行定期与预算单位办理对账手续。
  
  第六十五条 各级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财政部和预算单位提供的有关财政资金支付单据、资料,同时对财政资金支付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各级经办人员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预算单位损失、超额度支付造成我行资金损失,或因工作失误给建设银行造成恶劣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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