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贷:待处理结算款项零余额待清算专户 (二)总行营业部与一级分行之间的清算 总行营业部依据《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作账务处理,同时通过清算系统向各一级分行发出财政授权支付“记账通知”。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结算部(处)存放活期款项户 贷: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分行存上级活期款项户 (三)一级分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清算的账务处理 各一级分行每日接收总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记账信息,并依据打印的财政授权支付信息“记账通知”,与本行VSS系统集中处理点打印的《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相核对一致后,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记账通知”做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本行《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做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存上级行活期存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活期款项××下级行存入活期存款户 第四十九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总行营业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出现余额时,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次日上午总行营业部将有关信息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发生退票、退回资金等情况时,经办行应将款项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划回至总行营业部,电子汇划补充报单及跟单信息中应增加预算单位编码、一级预算单位名称、退回资金预算科目(类、款、项)、退款人及退款人开户行等信息。经办行应按账户建立《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退款情况登记簿》(附式11,略),将资金退回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总行营业部收到款项后手工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退库。退库后总行营业部将退库情况逐笔登记《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退款情况登记簿》,并在VSS系统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相应的授权支付额度,同时将《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退款情况登记簿》复印件传递给中间业务部,总行中间业务部据此更改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 第四节 差错处理 第五十一条 总行、经办行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VSS系统运行总中心负责总中心系统日常运行监控,各分中心负责本分中心系统日常监控,当VSS系统发生故障或造成数据丢失时,VSS系统运行总中心(或分中心)应及时通知信息技术部负责VSS系统维护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确数据。 VSS系统一旦出现《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不平,《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之间核对不符的情况,总行营业部及时与VSS系统运行总中心联系,总中心应及时协调有关分中心解决,仍不能及时解决的,分中心向总中心发出资金清算书面意见,并造册登记备查。 VSS系统一旦出现《一级分行与二级分行清算清单》不平或与《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之间核对不符的情况,当地VSS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及时解决。 第五十三条 经办行在办理授权支付过程中发生误操作,应及时更正。经办行首先要将误操作并已由VSS系统成功支付的资金退回总行营业部,然后再重新办理支付。资金退回的处理按照第五十条办理。 第五十四条 经办行、一级分行、总行营业部在办理内部资金清算时,如出现清算款项与支付金额不符,收付款人名称账号错误、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应查明原因,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及时更正。 第五十五条 总行营业部在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过程中发现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核对,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五章 查询、报告与对账 第五十六条 中国建设银行为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以终端接入方式访问VSS系统,进行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的查询。 第五十七条 总行中间业务部按日、旬、月向财政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每旬后1日、月报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