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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2-06
【实施时间】 2009-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市就业形势将十分严峻,统筹做好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重点做好稳定企业职工就业和促进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的就业工作。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和拉动就业的积极效应,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努力促进保就业和保增长目标的实现,推动首府南宁和谐发展。
  
  二、落实积极的就业培训政策,努力扩大和稳定就业
  
  (一)实施特别的职业培训计划,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主动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加大财政投入,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积极推进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将培训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返乡农民工、困难企业在岗职工、高校毕业生、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群体,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同时,动员适龄青年进入技工学校进行为期1-2年的技能培训。相应延长培训期限,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以此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做好技能人才储备,缓解就业压力。
  
  1.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培训。
  
  (1)继续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开展转岗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2)组织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参加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参加引导性培训,掌握进城务工的基本知识。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稳定性。通过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掌握当地农业发展所需的种植养殖等实用技术,实现就地就业。
  
  (3)组织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等参加创业培训。推行SIYB创业培训模式,提升培训对象的创业能力。
  
  (4)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为企业恢复扩大(转型)生产经营储备生产骨干和技能人才。
  
  (5)引导和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毕业生参加为期3-12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新成长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减轻就业压力。
  
  (6)动员35岁以下适龄青年(非在校学生)进入技工学校参加为期1-2年的技能培训,按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和学费减免。
  
  2.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对返乡农民工到市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由市县财政按一定标准直接补贴到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免收农民工食宿费用并负责推荐就业,确保返乡农民工能安心参加培训。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培训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按培训时间计发。
  
  3.将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范围。对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好鼓励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扶持政策
  
  1.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一人奖励1000元给用工单位。
  
  2.对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金融经办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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