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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扶持职介机构加大职业介绍力度。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介绍成功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要简化原申请审批手续,尽量方便职业中介机构和求职农民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规定执行。 (四)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1.落实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对返乡农民工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使用本市户籍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 2.引导、鼓励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新创办经济实体给予小额贷款和贷款贴息。对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政策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落实就业政策所需经费,从中央转移就业补助资金、自治区创业就业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市、县(区)财政等途径统筹安排。各类补贴申请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指的返乡农民工是具有南宁农村户口,2008年下半年开始返回原户籍所在地至今仍未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返乡农民工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免费颁发《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审批程序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三、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渡过困难期 实施“五缓三降三补两协商两提高”等有利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帮扶企业渡过困难期的政策措施,通过保企业来保岗位。 (一)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给予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8%降低为7.5%;二是降低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低为1%;三是降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08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由现行的0.5-1.3%降低为0.4-1.2%;2009年降低费率后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从发生工伤事故的次月起恢复正常缴费比例。 上述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本通知规定的缓缴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程序按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9]16号)执行。 (三)给予企业和失业人员补贴或补助。一是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是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给予一个月的失业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补助。 (四)妥善协商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五)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2009年,继续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水平。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