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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2-04
【实施时间】 2009-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1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5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促进我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委员单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是培养新一代合格接班人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战略要求和重要任务。每个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都应重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切切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并长期坚持下去。
  
  第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基本目标
  
  第四条 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坚持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方针,各委员单位协调一致,各司其职,形成健全完善的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体系;充分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教育、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安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一)保障未成年人充分享有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并不断下降。
  
  (三)确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不断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牵动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委员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制度,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体制是: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指导、协调各委员单位的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各县市还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制。
  
  第八条 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是保护全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督促、协调、推动各县市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三)制定全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
  
  (四)研究决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工作;
  
  (六)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移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七)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十条 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一)促进《未保法》在全社会的宣传、贯彻、落实。
  
  (二)具体做好《未保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研究提出委员会工作意见,做好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各委员单位的协调、联系,督促各委员单位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决策。
  
  (四)认真做好未成年人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律责成或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五)注重调查研究,掌握动态,做好信息工作。完成未保委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各委员单位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参与和促成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体系和办事机构的健全和完善,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工作;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要努力增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自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要加强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建设,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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