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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2-04
【实施时间】 2009-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1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
  
  对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楚机构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非法招用未满l6周岁未成年人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于依照国家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监督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特殊行业使用16周岁以下儿童的单位,要按单位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在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方面制定政策,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积极支持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参与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两法一例”和未保委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工作人员编制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在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同时,加强市场管理。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税务部门主要职责
  
  支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贯彻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逐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办理机构,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管分押,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司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未保法》以及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好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管教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
  
  对行政机关实施《未保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有关未成年人的行政争议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
  
  逐步建立和完善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制度,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归口少年法庭审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适当量刑,防止其重新犯罪。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证《未保法》的正确实施,直接受理未成年人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及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刑事案件和认为有必要查处的其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有效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对儿童执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产品,监督和指导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销售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玩具、用具等其他产品,及时制止生产、销售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的食品、玩具、用具等其他产品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和企业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和生活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家庭特困、弱势和“问题”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工作。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为在全社会营造关心 、重视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做贡献。
  
  第三十七条 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渡口及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管理,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儿童实行票价减免优惠政策,做好客运站安全生产和站场环境卫生管理,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交通运输环境。
  
  第三十八条 城建部门的主要职责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中小学和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确保在城市建设中不被侵占。
  
  第三十九条 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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