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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各委员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各委员单位要根据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总体任务,明确职责,研究规律,提出对策,做好工作,切实承担起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共青团的主要职责 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在广大青少年中大力宣传《未保法》;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帮助青少年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德,增强法制观念;深入开展“希望工程”和青年志愿者监护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建立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平台,反映青少年的愿望和呼声;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努力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承担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要求企事业单位把《未保法》作为一门必修课纳入到对广大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文化技术培训当中去,教育职工知法、懂法,并依法做好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培养和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就业问题的监督处理和对已满16周岁和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妇联的主要职责 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形式,对妇女进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妇女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水平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引导和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儿童、未成年少女和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对中小学教师以及保教人员普遍进行《未保法》轮训,使学校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及设备。 第十七条 政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结合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未保委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各相关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组织报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揭露、批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现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社会教育环境。 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依据《未保法》的规定,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各项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做好流浪儿、弃儿、孤儿、残疾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救助和保护工作;与残联配合加强盲、聋、哑、弱智等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并为其接受教育和治疗康复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门的主要职责 广泛运用各种文化艺术形式,教育、激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支持和鼓励文艺单位、作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场所应当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优惠和方便条件;对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要强化管理,严禁未成年人入内。对违反者协同有关部门从严查处;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清除各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素。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部门的主要职责 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创作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积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出版、发行及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部门及报社的主要职责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做好全州未成年人保护的广播电视和报刊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及未保委工作部署和有关重大活动。加强舆论监督,曝光、批评、抨击各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现象、错误行为和反面典型。大力宣传为保护未成年人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组织及个人,形成全社会都来重视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导向;电台、电视台、报刊要根据情况开辟未成年人教育专栏和专题,加大《未保法》的宣传力度,进行形式生动的《未保法》知识讲座,摄制有关专题片,撰写有关文章,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