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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2-04
【实施时间】 2009-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1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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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周围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及产生噪音污染,禁止其他破坏未成年人活动、学习、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各委员单位要把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纳入到具体工作职责中去,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
  
  第四十一条 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未保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单位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考核标准是:委员单位的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有专人负责,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组建一支精干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队伍,协调全社会同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做斗争,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下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不断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拔。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未保委全体成员会议,总结上一年工作,研究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讨论通过未保委重大工作事项等。涉及临时性会议根据未保委领导安排决定。
  
  第四十六条 每5年召开1次全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交流未保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总结、部署全州未保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责适用于楚雄彝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各委员单位可依据本规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责由楚雄彝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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