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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54章 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移转)条例


  本条例就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转归予联合酋长国际银行有限公司一事、以及就其他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第1154章 弁言
  
  鉴于─
  
  (1)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中东财务”)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该公司为按照《银行业条例》(第155章)规定登记作为接受存款公司,在香港经营接受存款业务;
  
  (2)联合酋长国际银行有限公司(下称“联合酋长银行”)是根据杜拜酋长殿下法令于杜拜酋长国成立的公司,总行设于杜拜;该公司为按照《银行业条例》(第155章)规定领有受限制牌照的银行;
  
  (3)中东财务是联合酋长银行的附属公司;
  
  (4)为改进联合酋长银行在香港的业务起见,宜将中东财务的业务移转予联合酋长银行;及
  
  (5)考虑到合约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对于中东财务经营的影响程度,宜以本条例将上述业务移转予联合酋长银行。
  
  [1992年7月10日]
  
  (本为1992年第65号)
  
  第1154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移转)条例》。
  
  第1154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所述事项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东财务”(MEFIL) 指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
  
  “抵押”(security) 包括按揭或抵押(不论是法定的或衡平法上的按揭或抵押,并包括转押)、债券、汇票、期票、担保、留置权、质押(实有的或推定的)、押货预支、作为抵押的转让、弥偿、抵销权、协议或保证(不管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或其他保证付款或清偿债项或债务(不论是现时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还是不确定的)的方式(按照适用法律作出、获准、产生或存在者);
  
  “客户”(customer) 指在中东财务开有帐户或与中东财务有其他交易、事务或安排的任何人士;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按照第3条规定而指定的日期;
  
  “除外财产”(excluded property) 指─
  
  (a)中东财务法团印章;
  
  (b)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规定须由中东财务保存的文件(会计记录除外);及
  
  (c)联合酋长银行为购入业务而须付予中东财务的购买代价;“财产”(property) 指各种财产及资产(不论位于何处)以及各种权利(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还是待确定的),并包括信托财产、抵押财产以及各种利益、权力,但不包括除外财产;
  
  “现有”(existing) 指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现有、未清、或有效者;
  
  “债务”(liabilities) 包括各种责任和义务(无论是现时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还是不确定的);
  
  “业务”(undertaking) 指中东财务的生意、所有现有财产、债务及资产准备金,但不包括除外财产;
  
  “遗嘱”(will) 包括遗嘱更改附件及其他遗嘱文件;及
  
  “联合酋长银行”(Emirates Bank) 指联合酋长国际银行有限公司。
  
  (2)本条例中凡有提述中东财务的财产或债务,均指中东财务现时(不论是以受益人抑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权享有的财产或所负欠的债务,而不管该等财产或债务处于何处、源于何处,不管中东财务能否将之移转或转让,也不管中东财务乃根据香港法律还是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有权享有该等财产或负欠该等债务。
  
  (3)任何政治体、法团及其他人士,如其权利受到本条例任何条文影响,则须视为已于本条例中述及。
  
  第1154章  第3条指定日期
  
  中东财务及联合酋长银行须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公布一个日期为指定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后来发现公布的日期与指定日期不符,中东财务及联合酋长银行须于宪报刊登公告说明此事,并须再次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公布另一指定的日期或原来的指定日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1154章  第4条撤销作为接受存款公司的注册
  
  在指定日期当日,根据本条例,中东财务作为接受存款公司的注册须按本条规定予以撤销。
  
  第1154章  第5条业务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
  
  (1)业务须于指定日期当日,根据本条例而无须再根据其他作为,移转及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以便联合酋长银行继承整个业务。
  
  (2)属于业务一部分的财产,如位于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区域,而其转归是受到香港法律以外的规定所管限的,则倘若联合酋长银行作出要求,中东财务须于指定日期后,尽快采取各种必要行动,确保该项财产有效地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而在正式转归之前,中东财务须以受托人身分为联合酋长银行持有该项财产。
  
  第1154章  第6条信托财产及遗嘱
  
  (1)任何财产如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仍由中东财务持有,不论是单独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亦不论是根据任何信托契据、授产安排、契约、协议、遗嘱或其他文书而以受托人或保管受托人身分(不管原先是否如此获得任命者,也不管是经签字或盖章还是法庭命令任命者)持有、还是以死者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身分,还是经法庭命令任命的司法受托人身分或者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根据本条例已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的,自指定日期起,即须归联合酋长银行单独持有或与上述其他人士共同持有(视具体情况而定),而联合酋长银行具有有关信托所给予中东财务的同一身分,并拥有及受限于各项信托所加诸的权力、条文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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