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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38章 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苏格兰皇家银行业务转让予RBSG苏格兰皇家银行#一事,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5年7月26日]
  
  (本为1985年第5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RBSG苏格兰银行”乃“RBSG public limited company”之译名。
  
  第1138章 弁言
  
  鉴于─
  
  (a)苏格兰皇家银行藉英皇佐治一世于1727年5月31日颁布的《英廷敕书》,以“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的名称成立为法团,其后根据联合王国《1948年公司法令》*第VIII部以“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Limited”的名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再根据联合王国《1980年公司法令》+重新注册为公众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XI部注册为海外公司;
  
  (b)RBSG苏格兰皇家银行#(下称“RBSG银行”)是一公众公司,根据联合王国1948至1980年《公司法令》@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的宗旨之一是在联合王国、香港及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该公司现已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XI部注册为海外公司;
  
  (c)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业务与Williams & Glyn's Bank的业务进行全球性合并,因此宜将上述业务转让予RBSG银行;
  
  (d)联合王国已通过《1985年苏格兰皇家银行法令》§,目的是使上述业务转让予RBSG银行一事得以实行(在该项转让可藉联合王国法例实行的范围内),另一目的是将苏格兰皇家银行的名称改为“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1727) Limited”及将RBSG银行的名称改为“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public limited company”;及
  
  (e)为上述全球性合并的实行,宜将苏格兰皇家银行的香港业务及该银行业务中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其转让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得自该银行香港业务的部分,藉香港法例转让予RBSG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48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 1948”之译名。
  
  +“《1980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 1980”之译名。
  
  #“RBSG苏格兰银行”乃“RBSG public limited company”之译名。
  
  @“《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之译名。
  
  §“《1985年苏格兰皇家银行法令》”乃“Royal Bank of Scotland Act 1985”之译名。
  
  第1138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
  
  第1138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成文法则”(enactment) 指在本条例或任何条例或根据任何条例所订立的任何命令、附例、规则或规例内的成文法则;
  
  “抵押”(security) 包括任何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转让、债权证、固定抵押、浮动押记、个人债券、汇票、承付票、信托收据、仓单、担保、弥偿、留置权、保留权、押物预支、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委托、押货预支、抵销权、补偿权或承诺、任何标准抵押、任何形式上的绝对转让或绝对产权处置及规限该转让或产权处置的任何协议或其他契据、文书或文件、任何债券连抵押产权处置书或债券连抵押转让书、任何现金信贷债券、任何现金信贷债券连抵押产权处置书或现金信贷债券连抵押转让书、任何抵押转让书、属抵押性质的各种土地权利或负担,以及用作保证就任何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责任的任何其他契据、文件、转易、文书、安排或方式(全部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而订立、批出、产生或存续),并包括任何协议或承诺(不论是否书面形式),其内规定在接获要求时或在其他情况下须发出或签立前述任何一项;
  
  “法律责任”(liabilities) 包括每一种类的债项、责任及义务,不论该等债项、责任及义务在何处产生(亦不论是或有的或实有的、现存的或将来的);
  
  “附属公司”(subsidiary) 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2(4)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客户”(customer) 包括任何在苏格兰皇家银行或RBSG银行(视文意所需而定)开有银行帐户,或与苏格兰皇家银行或RBSG银行有其他事务往来、交易或安排的人;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根据第3条指定的日期;
  
  “财产”(property) 指每一种类的财产及资产,不论该等财产及资产位于何处,并包括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财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抵押、权利、利益及权力,但不包括苏格兰皇家银行的法团印章或依据联合王国《1985年公司法令》*或《公司条例》(第32章)的条文所须备存的任何文件(会计纪录除外);
  
  “现有”(existing) 指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结或有效;
  
  “处长”(the registrar)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3条委任的公司注册处处长;
  
  “业务”(undertaking) 就苏格兰皇家银行而言,指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业务经营及所有现有财产及现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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