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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37章 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的业务归属英国劳合银行一事,以及就其他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5年7月12日]
  
  (本为1985年第4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乃“Lloyds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之译名。
  
  第1137章 弁言
  
  鉴于─
  
  (1)英国劳合银行(下称“劳合银行”)是根据《1862年公司法令》#(1862 c. 89 U.K.)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公司;
  
  (2)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下称“劳合国际”)是一私人公司,根据1948至1967年《公司法令》++(即《1967年公司法令》@(1967 c. 81 U.K.)所界定者)以Lloyds & Bolsa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的名称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亦是劳合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3)劳合国际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
  
  (4)劳合银行在联合王国及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
  
  (5)为更妥善进行劳合银行公司集团的业务,宜就劳合国际的业务归属劳合银行,使该集团所经营的业务得以合并一事订定条文,并宜使该项业务合并实行时,该集团业务的经营及连续性不受干扰;
  
  (6)《1985年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法令》**(1985 c.ix U.K.)就该项合并订定条文;
  
  (7)宜就在香港实行该项合并订定条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862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 1862”之译名。
  
  *“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乃“Lloyds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之译名。
  
  ++“《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之译名。
  
  @“《1967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 1967”之译名。
  
  **“《1985年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法令》”乃“Lloyds Bank (Merger) Act 1985”之译名。
  
  第1137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条例》。
  
  第1137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所述标的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抵押”(security) 包括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债权证、汇票、承付票、担保、留置权、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押货预支、作为抵押的转让、弥偿、抵销权、承诺或用作保证就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法律责任(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实有的)的其他方式;
  
  “法律责任”(liabilities) 包括每一种类的责任及义务(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实有的);
  
  “客户”(customer) 指任何在劳合国际或劳合银行(视属何情况而定)开有银行帐户,或与劳合国际或劳合银行有其他事务往来、交易或安排的人;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
  
  (a)为达致施行英国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根据该法令第3条指定的日期;或
  
  (b)就有关业务的任何部分而言,为该部分而根据英国法令第3条指定的日期;“英国法令”(UK Act) 指《1985年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法令》*(1985 c. ix U.K.);
  
  “财产”(property) 指每一种类的财产及资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权利(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实有的),并包括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财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抵押、利益及权力;
  
  “现有”(existing) 指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结或有效;
  
  “劳合国际”(LBI) 指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
  
  “劳合银行”(Lloyds) 指英国劳合银行;
  
  “业务”(the undertaking) 指劳合国际的业务经营及所有现有财产及法律责任,不论该等财产及法律责任属何种性质,但依据1948至1983年《公司法令》@(即《1983年公司(实益权益)法令》+(1983 c. 50 U.K.)所界定者)的条文须由劳合国际备存的文件除外;
  
  “遗嘱”(will) 包括遗嘱更改附件及任何其他遗嘱性质文字。
  
  (2)在第8、9、10及11条中,指定日期即是为达致施行英国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指定的日期。
  
  (3)本条例中任何提述劳合国际的财产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劳合国际当其时(不论是以享有实益权益的人身分或以任何受信人的身分)享有的财产或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论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位于何处或在何处产生,不论劳合国际能否将其转让,亦不论劳合国际根据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享有该等财产或承担该等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85年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法令》”乃“Lloyds Bank (Merger) Act 1985”之译名。
  
  #“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乃“Lloyds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之译名。
  
  @“《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之译名。
  
  +“《1983年公司(实益权益)法令》”乃“Companies (Beneficial Interests) Act 1983”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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