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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先前在呈交该要约文件草稿时已根据第(1)款缴付的费用;及 (b)(倘若该经修订的要约载于该要约文件草稿内)根据第(1)款本须缴付的费用。(4)就本条而言─ (a)要约文件所载的要约的价值或场外股份购回通告所载的场外股份购回的价值─ (i)在有关股份根据该要约或该场外股份购回(视属何情况而定)须以现金取得的情况下,为有关现金的总款额; (ii)在有关股份根据该要约或该场外股份购回(视属何情况而定)须以交换证券取得的情况下,为该等证券于宣布确实有意按照《守则》提出该要约或该场外股份购回(视属何情况而定)当日的总值;或 (iii)在有关股份根据该要约或该场外股份购回(视属何情况而定)部分须以现金取得而部分须以交换证券取得的情况下,为有关现金的总款额以及该等证券于宣布确实有意按照《守则》提出该要约或该场外股份购回(视属何情况而定)当日的总值之总和;及(b)与清洗交易文件有关的清洗交易要约的价值─ (i)在有关股份根据该清洗交易要约会以现金取得的情况下,为有关现金的总款额; (ii)在有关股份根据该清洗交易要约会以交换证券取得的情况下,为该等证券于宣布确实有意订立有关交易(即在没有《收购守则》规则26的豁免注释1所指的宽免的情况下本致令须作出该清洗交易要约的交易)当日的总值;或 (iii)在有关股份根据有关清洗交易要约会部分须以现金取得而部分须以交换证券取得的情况下,为有关现金的总款额及该等证券于宣布确实有意订立有关交易(即在没有《收购守则》规则26的豁免注释1所指的宽免的情况下本致令须作出该清洗交易要约的交易)当日的总值之总和,如就要约文件所载的任何要约或就与清洗交易文件有关的任何清洗交易要约而言,应用本款可能导致有2个或多于2个可变动的价值,则只须计算较低或最低的价值。 (5)在缴付根据本条须缴付的费用时,须附上一份陈述,显示有关的要约、场外股份购回或清洗交易要约的价值,以及在顾及第(4)款的规定下厘定该费用的方式。 (6)如要约文件的初稿、场外股份购回通告的初稿及清洗交易文件的初稿或该等文件与通告的任何组合,在呈交予执行人员要求给予意见时是合并在一份草稿内的,则─ (a)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费用,为根据该款须分别就每份该等初稿缴付的费用的总和,犹如每份该等初稿并没有合并在一份草稿内一样,而本条条文据此适用;及 (b)在不损害(a)段的原则下,第(3)款须适用,犹如─ (i)第(3)款中凡提述要约文件草稿之处,包括提述该份将每份该等初稿合并在一起的草稿;及 (ii)凡提述经修订的要约文件之处,包括提述该份草稿经修订以包含经修订的要约的版本。 第571AF章 第6条向收购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请时须缴付的费用 凡任何人(执行人员除外)依据《守则》向收购委员会申请覆核执行人员的任何裁定,或向收购上诉委员会申请覆核收购委员会依据《守则》所施加的制裁的适当性─ (a)该人须向证监会缴付$50000的费用;及 (b)如收购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为覆核的目的进行超过2日的会议,该人须于收购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宣告其裁定后30日内,就超过该2日的每一日向证监会缴付$20000的额外费用,不足一日亦当一日计算。 第571AF章 第7条关乎遵从《守则》或遵从根据《守则》作出的裁定的聆讯的费用 (1)凡根据《守则》引言第12条提起的任何纪律研讯的聆讯在收购委员会席前进行,则任何人如被收购委员会认为─ (a)曾在证监会对针对该人的指称而进行的调查方面或在该聆讯的进行方面,引致不必要的开支;或 (b)曾违反《收购守则》、《股份购回守则》或执行人员或收购委员会的任何裁定,该人须于收购委员会宣告其裁定后30日内,向证监会缴付一项费用,其款额须按照第(3)款厘定。 (2)凡在收购委员会席前进行的聆讯的目的,是商议对一个已同意自己违反《收购守则》、《股份购回守则》或执行人员或收购委员会的裁定的人施加何种适当制裁,则该人须于收购委员会宣告其裁定后30日内,向证监会缴付一项费用,其款额须按照第(3)款厘定。 (3)根据第(1)或(2)款须缴付的费用为$50000;如收购委员会为有关聆讯的目的进行超过2日的会议,则须就超过该2日的每一日另外缴付$20000,不足一日亦当一日计算。 第571AF章 第8条杂项申请的费用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向执行人员申请要求根据《收购守则》或《股份购回守则》作出裁定,而本规则其他条文并无为该项申请订定费用,则该人须向证监会缴付$24000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