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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须就以下事宜缴付的费用─ (a)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认可─ (i)一个包括或可能包括多于一个基金的集体投资计划;或 (ii)一个维持或能够维持多于一个基金的集体投资计划 $20000;每个该等基金另加$2500(除非有关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个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内或由该计划所维持) (b)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认可任何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10000 (c)根据本条例第104条扩大对一个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可,以包括一个额外的基金 $2500(除非该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个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内或由该计划所维持) 4. 凡根据本条例第104条就集体投资计划给予的认可的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须就认可缴付的年费─ (a)(i)如有关的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包括或可能包括多于一个基金;或 (ii)如有关的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维持或能够维持多于一个基金 $7500;每个该等基金另加$4500(除非有关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个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内或由该计划所维持) (b)如属任何其他认可集体投资计划 $6000 5. 凡根据本条例第104条就集体投资计划给予的认可的有效期少于12个月,申请延长认可有效期时须缴付的费用 $20000 6. 凡根据本条例第105(1)条申请认可发出并非就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而发出的广告、邀请或文件时须缴付的费用 $20000 7. 凡根据本条例第105条对发出并非就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而发出的广告、邀请或文件给予认可,就认可而须缴付的费用 $10000 8. 申请修改之前根据本条例第105条对发出关乎以下项目的广告、邀请或文件给予的认可时须缴付的费用─ (a)本条例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任何文书 $3000 (b)任何存款证 $3000 (c)任何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除外) $3000 与本条例第V部有关的费用 9. 提出以下申请时须缴付的费用─ (a)持牌法团或持牌代表自获批给现有牌照后对其详情作出重大改变,因而根据本条例第116、117、120或121条申请批给牌照 $200 (b)注册机构自获批给现有注册证明书后对其详情作出重大改变,因而根据本条例第119条申请发给注册证明书 $200 10. 须为附表3第16(e)、(f)、(g)、(h)、(i)或(j)项所提述的修改或宽免续期缴付的费用 $4000 11. 须为依据本条例第136(6)(b)条核证某份文件的副本为真确副本缴付的费用 $200 与本条例第VI部有关的费用 12. 提出以下申请时须缴付的费用─ (a)(除(c)段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155(3)(a)条申请批准更改财政年度终结的日期 $2000 (b)(除(c)段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155(3)(b)条申请批准采用一段超过12个月的期间作为财政年度 $2000 (c)就(a)及(b)段各别提述的两项事宜申请批准 $2000 13. 根据本条例第156(4)条申请延展根据本条例第156(1)或(2)条规定须呈交财务报表、其他文件及核数师报告的限期时须缴付的费用 $2000 与本条例第XV部有关的费用 14. 根据本条例第309(2)或(3)条申请无需遵守本条例第XV部所有或任何条文的豁免时须缴付的费用 $24000 杂项费用 15. 向证监会呈交任何资料或文件,要求该会考虑及提供意见(包括关于本条例第IV部的适用性的意见及关于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8D或342C条批准注册招股章程的意见)时须缴付的费用 $10000 16. 依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第11条申请核准时须缴付的费用 $6000 17. 须为第16项提述的核准续期缴付的费用 $4000 18. 依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第4(2)(b)条申请任何批准时须缴付的费用 $6000 19. 须为第18项提述的批准续期缴付的费用 $4000 20. 须为附表3第19项提述的核准续期缴付的费用 $4000 21.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8D或342C条申请批准将招股章程根据该条例注册时须缴付的费用─ (a)如属供股章程 $15000 (b)如属欧洲债券发行章程 $15000 (c)如属权证发行章程 $10000 (d)如属任何与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有关的章程 $0 (e)如属未有在(a)、(b)、(c)或(d)段提述并且是就获认可交易所批准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法团的股份或债权证作出要约的招股章程 $30000 (f)如属任何其他招股章程 $30000 22. 凡证监会根据有关条文执行职能而提供文件副本,在本附表其他条文并无为此订明费用的情况下须缴付的费用 每页$9 第571AF章 附表2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a)(ii) 条而订明的费用 [第5条] 适用的价值 费用 不超逾$75000000 $25000 超逾$75000000但不超逾$125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