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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5000 超逾$125000000但不超逾$300000000 $150000 超逾$300000000但不超逾$600000000 $250000 超逾$600000000但不超逾$1200000000 $350000 超逾$1200000000但不超逾$2000000000 $500000 超逾$2000000000 $500000;另加超出$2000000000 的价值的0.01% (2004年第29号法律公告) 第571AF章 附表3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b)条而订明的费用 [第10及11条及附表1] 项 描述 款额 与本条例第III部有关的费用 1. 根据本条例第96(1)(b)条于申请认可以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时须缴付的订明申请费用 $10000 2. 根据本条例第99(5)(b)条须为取得根据本条例第99条备存的纪录册的任何记项或摘录的副本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页$9 与本条例第V部有关的费用 3. 根据本条例第116(1)条于申请批给持牌法团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129730 4. 根据本条例第117(1)条于申请批给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持牌法团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4900 5. 根据本条例第119(1)条于申请注册成为注册机构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3500 6. 根据本条例第120(1)条于申请批给持牌代表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179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2420 7. 根据本条例第120(2)条于申请批给持牌代表临时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800 8. 根据本条例第121(1)条于申请批给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持牌代表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1850 9. 根据本条例第122(1)条于申请批准持牌代表的隶属关系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200 10. 根据本条例第122(2)条于申请批准转移持牌代表的隶属关系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11. 根据本条例第124(1)条于申请发给牌照或注册证明书复本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200 12. 根据本条例第126(1)条于申请核准某人为负责人员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950 13. 根据本条例第127(1)条于申请更改任何受规管活动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如属持牌法团─ (i)增加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129730 (ii)(除第(iii)节另有规定外)删除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iii)删除在牌照内指明的所有受规管活动 $0 (b)如属持牌代表─ (i)增加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179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2420 (ii)(除第(iii)节另有规定外)删除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iii)删除在牌照内指明的所有受规管活动 $0 (c)如属注册机构─ (i)增加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3500 (ii)(除第(iii)节另有规定外)删除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iii)删除在注册证明书内指明的所有受规管活动 $0 14. 根据本条例第130(1)条于申请批准某处所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1000 15. 根据本条例第132(1)条于申请核准成为或继续作为大股东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3000 16. 根据本条例第134(1)条于申请对以下事项作出修改或宽免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本条例第118条指明的任何条件或根据本条例第116、117、119、120、121、126或132条施加的任何条件或本条例第121(2)(a)条的任何规定 $2000 (b)本条例第116(2)(b)及125(1)及(2)条的任何规定 $2000 (c)本条例第116(2)(c)及130条的任何规定 $2000 (d)本条例第129条的任何规定 $4000 (e)《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N)的任何规定(与对冲或套戥程式有关的规定除外) $6000 (f)《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N)与对冲或套戥程式有关的任何规定─ (i)凡投资组合至少有一方面少于$10000000 $10000 (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 $20000 (g)《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的任何规定 $6000 (h)《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的任何规定 $6000 (i)《证券及期货(备存纪录)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O)的任何规定 $6000 (j)《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Q)的任何规定 $6000 17. 根据本条例第136(5)(b)条须为取得根据本条例第136条备存的纪录册的任何记项或摘录的副本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页$9 18. 根据本条例第138(1)条须缴付的订明年费─ (a)如属根据本条例第116条获发牌的法团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129730 (b)如属根据本条例第120(1)条获发牌的个人─ (i)就该个人并无根据本条例第126(1)条获核准为负责人员的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179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2420 (ii)就该个人根据本条例第126(1)条获核准为负责人员的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5370 (c)如属注册机构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35000 19. 根据《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N)第58条于申请任何核准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6000 20. 根据《证券及期货(权益披露─证券借贷)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X)第8(2)(b)条于申请核准为核准借出代理人时须缴付的订明申请费用 $2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