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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571AF章 证券及期货(费用)规则

[接上页]

  $75000
  
  超逾$125000000但不超逾$300000000
  
  $150000
  
  超逾$300000000但不超逾$600000000
  
  $250000
  
  超逾$600000000但不超逾$1200000000
  
  $350000
  
  超逾$1200000000但不超逾$2000000000
  
  $500000
  
  超逾$2000000000
  
  $500000;另加超出$2000000000
  
  的价值的0.01%
  
  (2004年第29号法律公告)
  
  第571AF章 附表3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b)条而订明的费用
  
  [第10及11条及附表1]
  
  项
  
  描述
  
  款额
  
  与本条例第III部有关的费用
  
  1.
  
  根据本条例第96(1)(b)条于申请认可以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时须缴付的订明申请费用
  
  $10000
  
  2.
  
  根据本条例第99(5)(b)条须为取得根据本条例第99条备存的纪录册的任何记项或摘录的副本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页$9
  
  与本条例第V部有关的费用
  
  3.
  
  根据本条例第116(1)条于申请批给持牌法团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129730
  
  4.
  
  根据本条例第117(1)条于申请批给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持牌法团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4900
  
  5.
  
  根据本条例第119(1)条于申请注册成为注册机构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3500
  
  6.
  
  根据本条例第120(1)条于申请批给持牌代表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179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2420
  
  7.
  
  根据本条例第120(2)条于申请批给持牌代表临时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800
  
  8.
  
  根据本条例第121(1)条于申请批给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持牌代表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1850
  
  9.
  
  根据本条例第122(1)条于申请批准持牌代表的隶属关系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200
  
  10.
  
  根据本条例第122(2)条于申请批准转移持牌代表的隶属关系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11.
  
  根据本条例第124(1)条于申请发给牌照或注册证明书复本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200
  
  12.
  
  根据本条例第126(1)条于申请核准某人为负责人员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950
  
  13.
  
  根据本条例第127(1)条于申请更改任何受规管活动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如属持牌法团─
  
  (i)增加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129730
  
  (ii)(除第(iii)节另有规定外)删除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iii)删除在牌照内指明的所有受规管活动
  
  $0
  
  (b)如属持牌代表─
  
  (i)增加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179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2420
  
  (ii)(除第(iii)节另有规定外)删除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iii)删除在牌照内指明的所有受规管活动
  
  $0
  
  (c)如属注册机构─
  
  (i)增加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3500
  
  (ii)(除第(iii)节另有规定外)删除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iii)删除在注册证明书内指明的所有受规管活动
  
  $0
  
  14.
  
  根据本条例第130(1)条于申请批准某处所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1000
  
  15.
  
  根据本条例第132(1)条于申请核准成为或继续作为大股东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3000
  
  16.
  
  根据本条例第134(1)条于申请对以下事项作出修改或宽免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本条例第118条指明的任何条件或根据本条例第116、117、119、120、121、126或132条施加的任何条件或本条例第121(2)(a)条的任何规定
  
  $2000
  
  (b)本条例第116(2)(b)及125(1)及(2)条的任何规定
  
  $2000
  
  (c)本条例第116(2)(c)及130条的任何规定
  
  $2000
  
  (d)本条例第129条的任何规定
  
  $4000
  
  (e)《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N)的任何规定(与对冲或套戥程式有关的规定除外)
  
  $6000
  
  (f)《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N)与对冲或套戥程式有关的任何规定─
  
  (i)凡投资组合至少有一方面少于$10000000
  
  $10000
  
  (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
  
  $20000
  
  (g)《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的任何规定
  
  $6000
  
  (h)《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的任何规定
  
  $6000
  
  (i)《证券及期货(备存纪录)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O)的任何规定
  
  $6000
  
  (j)《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Q)的任何规定
  
  $6000
  
  17.
  
  根据本条例第136(5)(b)条须为取得根据本条例第136条备存的纪录册的任何记项或摘录的副本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页$9
  
  18.
  
  根据本条例第138(1)条须缴付的订明年费─
  
  (a)如属根据本条例第116条获发牌的法团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129730
  
  (b)如属根据本条例第120(1)条获发牌的个人─
  
  (i)就该个人并无根据本条例第126(1)条获核准为负责人员的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179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2420
  
  (ii)就该个人根据本条例第126(1)条获核准为负责人员的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5370
  
  (c)如属注册机构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35000
  
  19.
  
  根据《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N)第58条于申请任何核准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6000
  
  20.
  
  根据《证券及期货(权益披露─证券借贷)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X)第8(2)(b)条于申请核准为核准借出代理人时须缴付的订明申请费用
  
  $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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