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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571AF章 证券及期货(费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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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凡在呈交清洗交易文件初稿或在呈交一份将清洗交易文件初稿与任何其他文件的初稿合并在一起的草稿时,已根据第5条缴付费用,则在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的豁免注释1就该清洗交易文件而向执行人员申请宽免时,无须根据第(1)款缴付费用。
  
  第571AF章 第9条缴付费用的时限
  
  (1)第5条订明的费用─
  
  (a)如属根据第5(1)条须缴付的费用─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须于向执行人员呈交有关的初稿时缴付;或
  
  (ii)在第5(6)(a)条适用的情况下,须于向执行人员呈交有关的草稿时缴付;或(b)如属根据第5(3)条须缴付的费用─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须于向执行人员呈交有关的经修订的要约文件时缴付;或
  
  (ii)在第5(6)(b)(ii)条适用的情况下,须于向执行人员呈交有关的草稿(即第5(6)(b)(ii)条所描述的经修订以包含经修订的要约的草稿)时缴付。(2)第6(a)条订明的费用,须于向收购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提出有关的申请时缴付。
  
  (3)第8(1)条订明的费用,须于向执行人员提出有关的申请时缴付。
  
  第571AF章 第10条根据本条例须由规则订明的费用
  
  第4部
  
  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b)条而订明的费用
  
  附表3第2栏所描述的费用,在该附表第3栏内与该描述相对之处订明。
  
  第571AF章 第11条宽免缴付费用
  
  第5部
  
  杂项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证监会如认为对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士而言,缴付下述任何费用是过重的负担或并不适当,证监会可─
  
  (a)宽免缴付整项本规则所规定的费用或其部分;或
  
  (b)退还整项本规则所规定的费用或其部分。(2)证监会只可─
  
  (a)宽免缴付附表1第6项订明的费用中超过$1200的部分;
  
  (b)宽免缴付附表1第7项订明的费用中超过$600的部分。(3)凡任何法团、认可财务机构或个人─
  
  (a)根据本条例第116、119、120(1)、126或127(1)条,就第1或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注册或核准或申请就第1或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注册或核准;及
  
  (b)根据本条例第116、119、120(1)、126或127(1)条,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注册或核准或申请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注册或核准,如该法团、认可财务机构或个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或拟进行第7类受规管活动,是附带于该法团、认可财务机构或个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或拟进行第1或2类受规管活动(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则─
  
  (c)须宽免缴付─
  
  (i)附表3第3项(A)段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
  
  (ii)附表3第5项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
  
  (iii)附表3第6项(A)段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
  
  (iv)附表3第12项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
  
  (v)附表3第13(a)(i)项(A)段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
  
  (vi)附表3第13(b)(i)项(A)段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及
  
  (vii)附表3第13(c)(i)项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及(d)须宽免缴付附表3第18项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年费。(4)凡某事件的发生导致有需要根据本条例第122(1)或(2)、126(1)、127(1)或134(1)条提出申请以及提出在附表1第9(a)或(b)项(视属何情况而定)订明费用的申请,则附表1第9(a)或(b)项(视属何情况而定)就后述的申请而订明的费用获宽免。
  
  (5)在本条中─
  
  (a)凡附表3内任何一项所订明的费用被描述为根据该项(A)段订明,则对如此描述的费用的提述,须解释为只对根据出现在附表3第3栏该项(A)段订明的费用的提述;及
  
  (b)在不损害(a)段的原则下,凡附表3内任何一项所订明的费用(不论是否被描述为根据该项(A)段订明)被描述为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如此订明,则对如此描述的费用的提述,须解释为只对就该受规管活动(不论如何描述)而如此订明的费用的提述。
  
  第571AF章 附表1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a)(i)、(iii)及(iv)条而订明的费用
  
  [第2、3及11条]
  
  项
  
  描述
  
  款额
  
  与本条例第III部有关的费用
  
  1.
  
  就根据本条例第95(2)条获认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须缴付的年费
  
  $10000
  
  与本条例第IV部有关的费用
  
  2.
  
  根据本条例第104(1)条提出申请时须缴付的费用─
  
  (a)申请认可─
  
  (i)一个包括或可能包括多于一个基金的集体投资计划;或
  
  (ii)一个维持或能够维持多于一个基金的集体投资计划
  
  $40000;就每个该等基金另加$5000(除非有关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个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内或由该计划所维持)
  
  (b)申请认可任何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20000
  
  (c)申请扩大对一个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可,以包括一个额外的基金
  
  $5000(除非该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个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内或由该计划所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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