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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燃气分配网的技术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公布後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燃气分配网的技术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标的及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制定了工作压力不超过4巴的燃气分配网的设计、修建、营运及维护所需遵守的技术条件。 二、上款所述的参数可透过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进行修改。 三、地下管道是分配网的组成部分,通常被称为建筑物分支或房地产分支,它从分配网的主管道出发,向建筑物供气,将一直接到建筑物的截流阀,而建筑物的截流阀亦称为房地产的总截流装置。 四、如安装在燃气分配区域内的管段的工作压力等於或超过4巴,则适用《燃气传输管路的技术规章》的规定。 第二条 网络的尺寸 一、分配网应设计成可以对Wobbe指数在48.1MJ/m3和58.0MJ/m3之间的天然气(GN)进行营运,计算时以相关的发热功率上限的参考条件为依据。 二、燃气供应实体必须向网络设计工程师提供所要使用的燃气特性及网络的供气压力。 第三条 压力 一、如没有其他说明,本规章所提到的压力均指相对压力。 二、应预计所有管道、配件及阀门能适用於4巴的最大工作压力。 第四条 工作压力的限制 一、除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可超过上条所订定的最大工作压力。 二、为着上款的效力,应采用已被核准的装置。 三、除减压站外,还需安装安全装置。一旦下行管道中的有效压力超过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0%或以上时,该安全装置便发挥作用。 第五条 网络所用材料 一、所有元件必须以能确保在使用时符合操作和安全条件的物料制造,同时亦需符合适用标准的要求。 二、当将不同材料的管道连接时,还应考虑可能出现的机械负荷及内部和外部产生的化学反应。 三、修建分配网时允许使用的材料: (一) 钢管; (二) 铜管,符合NP-1638或其他技术等效的标准; (三) 聚乙烯管。 第六条 管道的截流 一、网络应安装截流装置,即在重要分支中可以将不超过500米的管段分隔出来。 二、应在下列各点安装截流装置: (一) 在设置於桥梁和其引桥上的管道中; (二) 在横过高速公路及铁路的交汇处的上行和下行处; (三) 在距离减压站的入口和出口5至10米的地方。 三、在通过跨距为300米以上的桥梁时,截流装置应该是自动关闭型。 四、截流装置应该容易接近并易於操作。 五、网络中,特别在截流装置之间,还应安装用来清除或注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装置。 第七条 网络的布置图 管道应用适当比例的布置图表示出来,并要指出下列各点: (一) 它们在水平投影中的位置,要说明埋藏深度; (二) 管道的特徵,例如直径及材料; (三) 配件,例如阀门及绝缘连接装置,并指出它们各自的位置; (四) 与特殊工作相关的详细资料。 第八条 地下管道的标记 一、应在管道的上母线以上0.3米处放置一条黄色警告带,上面要用中文及葡文写上『小心 - 燃气』字样,字体要清晰和不会被擦掉,标记的字元间隔不能超过1米。 二、对网络运作及维护具重要性的配件,例如截流阀及绝缘连接装置,应在其直接相邻的地方用铭牌作标记,标记的位置需易於与标记物联系起来。 第二章 钢管道 第九条 钢管的特性 一、用作修建网络的钢管应以合格的钢材制成。钢管可以是无缝、带有纵向接缝或螺旋状接缝。 二、钢管的制造过程、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尺寸特性、制造测试及控制都应该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所述的标准。 三、不允许使用管壁厚度低於下列所述数值的钢管: 外径 (毫米) 壁厚 (毫米) 42.4 2.3 48.3 2.3 60.4 2.3 76. 2.6 88.9 2.6 114.3 2.6 141.3 2.6 168.3 3.5 219.1 3.5 273.1 3.5 323.9 3.5 355.6 4.5 406.4 4.5 457.0 4.6 508.0 5.1 四、上款所指的最小壁厚同样适用於带螺纹的钢管,但用以传输液态燃料的钢管除外,因这种情况属於厚管壁系列。 五、对於外径大於508毫米的钢管,其最小壁厚应等於外径值或比它大1%。 六、在运送和储存钢管时应防止异物进入,并加以保护,以防止大气成分的侵蚀。 第十条 质量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