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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 结论; (六) 详细观测的资料。 二、报告应由一个得到完全认可的气体技术人员或检测机构来撰写。 第六章 网络的营运及维护 第三十三条 总则 一、分配网络的营运及维护由相应的营运实体专门负责。 二、营运实体应就管道的营运、维护、检查及控制拟定一个附有安全保障程序的方案。 三、营运实体应拥有人力、技术及材料资源,以确保能符合上款所订的规定。 四、营运实体应提供永久的维护服务,为此应就此服务配备技术、材料及人力资源,以便当出现事故时可用最快的速度及效率来处理。 五、营运实体应最少开设一项永久性的接待服务,以收集有关管道的各种不正常现象的消息。 六、如发生意外,营运实体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一份有关事故的综合报告。 七、在没有采取营运实体认为足够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不得在管道附近进行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对管道造成影响的施工。 八、当需要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负责施工的实体要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申请,说明工作的类型、动工日期及施工方法、所采取的安全程序及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 九、土地工务运输局在审批申请後,应通知营运实体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安全措施,并发出施工许可。 十、任何情况下,在未得到土地工务运输局许可前,不得开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投入服务 一、在燃气被导入管道以前,应检查所有的出口是否都已经关闭或密封好,且要检查排气孔是否已打开并由防火装置保护。 二、应通过一条垂直管道来进行排气,其排气喷嘴须距离地面或门窗最少2米。 三、在排气孔附近不能有任何火源或明火存在。 四、在排气孔与电压高於380伏特的架空电线之间的距离,应与电力传输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的高度相等。 五、应彻底排清管道中的空气,且管道内的排气流速度不能超过12米/秒。 六、当管道的内部空间超过1立方米时,在将要排出的空气与将要导入的燃气之间要注入一些氮气气罩。 七、可通过点燃燃气或采用合适的测量仪器来检验排气是否已完结。 八、在进行管道与已有网络的最终连接之前,应对要连接的管道进行燃气的燃烧测试,测试要持续足够的时间,以确保火焰均匀而稳定。 九、在将一段新的管段与已投入服务的网络进行连接之前,要在二者之间建立起相同的电位。 十、在完成管道与现有网络的连接,且完成所有相应的工作後,应对这管段可能出现的泄漏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网络停止工作或维修 一、管道在连接、修理或确定停止工作期间,必须将它们从网络中拆下及完全排净当中的燃气。 二、在对管道进行排空时,必须遵守上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网络营运的控制 一、营运实体必须负责控制下列各项: (一) 燃气的质量; (二) 管道中的有效压力值; (三) 管道的密封性。 二、必须纪录所出现的一切不正常现象,以及所进行的相关改正措施及其他被视为重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泄漏的查找 一、在分配网投入服务後,最长隔五年便应进行泄漏的查找。 二、当管路已出现泄漏及当地的特殊情况显示需要缩短查找间隔的时间时,上款所述的查找泄漏的间隔将被缩短。 三、对於水下及露天的管段,泄漏查找取决於营运实体的判断力,但进行查找的时间最长相隔不能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截流装置的控制 需定期对主截流装置的运作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工作性能。 第三十九条 负极保护的控制 负极保护的控制应包括对保护装置的定期检查及对管道有关的接地电位的检测。 第四十条 网络内的维修工作 一、对网络故障的维修工作,尽可能在不中断向用户供应燃气的情况下进行。 二、当认为需持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中断燃气的供应时,营运实体应提前对受影响的用户发出通知。 三、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当必须进行紧急维修时,营运实体应采取其技术人员认为对受影响区域的安全属必不可少的措施,处理有关例如在该区域的交通、人员派驻及电源切断的问题,在有需要时,可以要求具权限的当局及实体参与。 五、当发生上款所述的情况且营运实体必须中断燃气的供应时,应立即以有效的方式通知受影响的用户。 六、在对正在工作的管道进行更换管段或连接新的管道的工作时,临时截断燃气的工作要通过可以承受网络工作压力的合适设备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