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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倘设备室建於建筑物的墙外,则每个设备室内只允许存放四个满的或空的、且总容积不超过424立方分米的储气罐。 第七条 设备室的用途 设备室是为保护储气罐免受因恶劣天气、机械干扰及过热所造成危险的影响,从而避免所装载的液体温度高於摄氏50度。 第八条 设备室的要求 设备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使用不可燃材料修建且耐火能力不低於120分钟,包括门及顶部; (二) 有水泥地面或无任何开口的陶瓷饰面; (三) 应处於或高於周围地面不超过1米,以防止因意外泄漏的燃气通过门、窗或其他开口渗入到邻近的间隔以及渠道、井或下水道中; (四) 必须在上方及下方设有永久开口以作通风,开口的总面积不能低於天花及墙壁总面积的2.5%,并且要装有防火网; (五) 要装有带锁的向外侧开金属门; (六) 用中文和葡文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写上高度不低於12厘米的「燃气」字样,并附有禁止吸烟或生火的标志; (七) 在容易看见的地方,要装有一块用不可燃材料制成,上面写有营运实体的名称及其处理紧急事故的联络电话的不会被擦掉的铭牌; (八) 要便於消防局的消防器械进入并且可以迅速搬出储气罐; (九) 用於照明、通风和警报的电力设施必须是密封和能防爆的; (十) 要安装燃气及火警探测系统; (十一) 要保持适当的清洁,并清除所有不属於储气罐站设备的材料。 第九条 储气罐站的安全距离 一、储气罐站的位置要符合第五章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如不能符合上款所述的安全距离,储气罐站只能设在符合下列条件的防火墙之中: (一) 使用砖或其他具有等效机械强度的不可燃材料修建; (二) 若使用砖石,厚度要等於或大於0.22米,若用钢筋混凝土,厚度要等於或大於0.1米; (三) 在高度上,最少要超过减压装置和储气罐阀门高度的0.2米; (四) 按图一的形式向储气罐两侧进行扩展,这样泄漏的气体的真实路线可以符合第五章规定的安全距离值。 图一 一) 与设施的连接点。 二) 开口位於与储气罐基座同一高度。 三) 水平、稳定、平坦和不可燃的区域,其整个表面与周围地面同高或较高。 四) 规定水平测量的d=1米,如果这个间距不可行,则要插入一幅用不可燃能抗冲击材料建成的墙(砖石或混凝土等材料)。 五) 没有虹吸管保护的下水道管口。 第十条 储气罐站内储气罐的放置 一、站内储气罐应按下列方式放置: (一) 按从外界进入的方向成行排列,这样放置可易於取得设施的元件,以便清除可能有的燃气泄漏; (二) 阀门朝上,使它不会翻转。 二、所有未使用的连接头都应适当地覆盖起来。 第三节 空储气罐、库存储气罐及灭火器 第十一条 空储气罐或库存储气罐 一、空储气罐的阀门应关闭。 二、没有连接到设施上的储气罐数目,不论是空的还是库存的,都不应超过已连接的数目。 三、当不符合上款的规定时,这地点将被视为是液化石油气储气罐的储存库,并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四、禁止在加注站以外对储气罐进行加注。 第十二条 灭火器 在容积超过300立方分米或接近该值的储气罐站中,应在有适当标记的地方最少放置一个6公斤的ABC型化学粉末式灭火器。 第三章 容器站 第一节 地面的、固定的或流动的容器 第十三条 安装位置 一、容器只能安装在建筑物的外面,禁止将其放置在平台、阳台、顶部和楼宇、桥梁、高架桥及类似建筑物的下面。 二、有需要时,容器的安装应能便於消防人员及消防设备进入。 三、连接到燃气设施上的流动容器被视为固定的容器,并适用固定容器的技术及法定要求。 四、对於仅向一建筑物供气而不属於某一分配网系统的容器,应在当眼的地方放置以不可燃材料制成的铭牌,并以高度不低於12厘米的不会被擦掉的字元写上下列指示: (一) 营运实体的名称及其处理紧急事故的联络电话; (二) 中文和葡文「燃气」字样,并附有禁止吸烟和生火的标志。 第十四条 布置规则 一、不论是固定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动容器,除非在容器之间设有抗冲击的防护结构,否则不能采用同轴对齐或「T」形方式布置。 二、上款所述的每个容器与防护结构间的距离应该是本规章附件表一的第五点所预设数值的两倍。 三、禁止将容器堆叠放置,也禁止容器放置的轴线的位置不同於其对应的,根据由有权限发出准照的实体所承认的建筑法规核准的有关建筑图则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