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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6
【法规编号】 86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28/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容积200立方米以下的单个液化石油气容器之储存设施的安全规章。

[接上页]

  (三) 与容器壁距离最少为1米;
  
  (四) 要符合图二中从地面开始量度的最小高度「h」,它是由通过容器最高的附件以上1米处的「V」点和安全距离「d」的端点所组成之直线上的一点,安全阀的释放管除外,安全距离是在附件表一中列出的;
  
  (五) 不能带有孔洞;
  
  (六) 不能有超过两个相邻隔离墙在保护区内;
  
  (七) 在容器的每一侧扩展,这样燃气的真实路线将符合附件表一中列出之数值。
  
  三、对於固定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动容器,若采用同轴对齐或「T」形方式放置,每个容器和隔离结构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图二
  
  第四十六条 
  
  电线
  
  高压或低压的裸露电线的水平投影与容器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附件表一第二点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汽化器
  
  非明火或防爆型电热式汽化器的设置应符合附件表二中的最小安全距离要求。
  
  第四十八条 
  
  设施的电器设备
  
  一、与电器开关盒和变压器站的最小安全距离详见附件的表一和表二。
  
  二、如果上述设备的通道门朝容器站庭院的外侧开启且与庭院没有联系,则上款所述的最小距离可以减半。
  
  第四十九条 
  
  储存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的容器
  
  一、容器站与储存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的容器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附件表三的规定。
  
  二、安装在容积等於或小於2立方米,属专用规章中第3类产品之容器附近的,容积等於或小於0.5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容器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可减少至3米。
  
  三、对於为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的容器进行系统化加注的建筑物或其顶部,最小距离应为:
  
  (一) 对容积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储气罐站或容器站,为 10米;
  
  (二) 对容积超过100立方米的容器站,为15米。
  
  第七章 
  
  储存设施的安全
  
  第五十条 
  
  监管
  
  容器站应设计一套永久性的服务以监管该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技术支援
  
  容器站应设有永久性的技术支援服务。
  
  第八章 
  
  维护
  
  第五十二条 
  
  容器
  
  对於容器的维护,适用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的专用规章。
  
  第五十三条 
  
  汽化器
  
  对於燃气汽化器管路的维护,适用相应制造商的使用手册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配件及其它元件
  
  对安装在容器和汽化器上的配件和其他元件,适用附件表四中的程序,而该等程序应每五年和十年重复一次。
  
  第五十五条 
  
  维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至第五十四条所述的维护工作由有关设备的营运实体负责,并应将所有有关维护工作的文件存入档案。
  
  第九章 
  
  处罚制度、程序及监察
  
  第五十六条 
  
  罚款
  
  一、下述情况构成了行政违法,将科以罚款:
  
  (一) 违反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四条的规定,科以$500(澳门币伍佰元)至$1,000(澳门币壹仟元)之罚款;
  
  (二) 违反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科以$1,000至$2,000元之罚款;
  
  (三) 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科以$2,000至$5,000元之罚款;
  
  (四) 违反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科以$5,000至$10,000元之罚款;
  
  (五) 违反第九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科以$10,000至$20,000元之罚款;
  
  (六) 违反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科以$20,000至$50,000元之罚款;
  
  二、过失将被惩罚。
  
  三、如违规行为是由自然人造成,则罚款额可降低50%。
  
  四、除被处以罚款外,就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及行为人的过错,还可处以以下的附加制裁:
  
  (一) 禁止其参与需要有公共凭证或需要公共当局的许可或确认才能进行的活动;
  
  (二) 剥夺其参加以承揽或批给公共工程、提供资产或服务、批给公共服务以及发给准照和执照为标的之公开竞卖或竞投的权利;
  
  (三) 关闭其运作受行政当局的批准或许可规范的场所;
  
  (四) 中止其许可证、准照及执照。
  
  五、上款所述的处罚期限最长为两年,由作出确定性处罚决定当日开始计算。
  
  第五十七条 
  
  权限
  
  一、土地工务运输局有权限就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提起程序并进行预审,但不妨碍其在有需要时,请求其他公共实体或机构的专门部门协助。
  
  二、决定提起程序、委派预审员及适用有关处罚属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的权限。
  
  第五十八条 
  
  处罚决定之通知
  
  一、处罚决定得以直接向本人方式或以邮寄方式通知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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