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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容器的基座 容器基座的计算应能支撑其装满水时所产生的载荷,在可能遭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容器的设计应可防止其浮动。 第十六条 地面 一、容器所在地面应用混凝土铺设且要铺平。 二、容器所在地面不应存有任何可燃物料。 三、地面应朝远方轻微倾斜,以防止泄漏物积聚在容器下。 第十七条 接地 一、固定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动容器以及管道都应接地。 二、容器应有一个在进行传输操作时,可让容器与油槽车建立电位连接的系统。 第十八条 安全阀 一、容积等於或大於0.5立方米的容器应安装安全阀,安全阀上应装有防止雨水和其他能导致安全阀失效或降低其减压功能的异物进入之保护装置。 二、上款所述的保护装置应保持在其位置上,且其设计应该保证不会妨碍安全阀的运作。 三、安全阀的释放口应不受阻挡地通向大气,并应朝向上方,对於容积等於或大於7.5立方米的容器,可以通过一根至少高过容器表面2米的垂直导管来进行。 第十九条 自动洒水式灭火系统 一、地面容器应装有固定的自动洒水式灭火系统,该系统在每平方米的容器面积上要具有不低於每分钟4立方分米的水流量,以确保对整个容器表面及其支撑部分的冷却。 二、对於容积等於或大於2.5立方米的固定地面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动地面容器,自动洒水式灭火系统的固定性设备应是自动操作的。对於丙烷,当容器内部压力达到12巴时应自动打开,而对於丁烷,当达到6巴时应自动打开,但要保留手动指令系统。 第二十条 灭火器 一、在每个容积等於或大过2.5立方米或接近这容积的容器的容器站中,最少存有两个6公斤的ABC类化学粉末型的手提式灭火器。 二、容积低於2.5立方米的容器,最少存有一个与上款有相同特性的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 远端加注 一、远端加注系统应包括一个用来确保与加注软管耦合并装有无回流和自动关闭型保持装置的阀门,通常被称为「止回阀」,这个阀门应安装在由不可燃材料制成的箱中,只有营运实体才能对其进行操作。 二、根据EN10 208-1或其他技术上等效的标准,在上款所述的止回阀与容器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无缝钢管。 三、管道的装配条件应符合《燃气分配网的技术规章》中的要求。 四、第二款中提到的管道应装有一个防止液态燃气膨胀的安全系统。 五、进行远端加注时,营运实体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过度加注。 六、禁止对容积等於或低於1立方米的容器进行远端加注。 第二节 地下容器 第二十二条 安装 一、使用地下容器的容器站应安装在建筑物之外。 二、地下容器的表面应作有效的腐蚀防护。 三、应在安装位置之地面上标出容器的整个周界,在其垂直方向上不能安装其他容器或其他性质的容器。 四、应在容易看见的地方装上用不可燃材料制成的铭牌以及禁止吸烟和生火的标记,铭牌上应用中文和葡文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写上高度不低於12厘米的「燃气」字样。 五、容器的安装位置应便於消防人员及其设备的进入。 第二十三条 基座 地下容器的基座应符合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容器的包封 一、整个容器应使用一层淡水沙覆盖起来,其最小厚度如下: (一) 在上母线的垂直方向上厚0.3米; (二) 在容器轴线所在的水平面上厚0.5米; (三) 在下母线下厚0.5米。 二、淡水沙可用其他由发出准照之实体认为等效的中性材料代替。 第二十五条 接地 对於地下容器的接地,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阀门及其它设备 一、容器的阀门及其它设备应安装在密闭的间隔内,间隔的盖板开口直接通向外界空气。 二、安全阀的释放口应不受阻挡地通向大气并朝向上方,可通过一根最少高於地面2米的垂直导管来实现。 三、凡不是供储存使用的供水管、下水道、压缩空气管道或液态燃气管道以及电气设备,如果位於或安装在容器附近,应最少距离容器1米。 第二十七条 灭火器 对於灭火器,适用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车辆通行 禁止车辆通过安装地下容器区域的上方。 第二十九条 远端加注 对於远端加注,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节 隐蔽式容器 第三十条 安装 一、隐蔽式容器的基座应符合第十五条的要求。 二、隐蔽式容器的表面应有有效的防腐蚀保护。 第三十一条 容器的包封 一、容器应用惰性和抗磨损的材料完全覆盖起来,不可使用损害容器之防护材料的物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