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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容器的包封将定义如下: (一) 位於容器上母线以上0.3米处的水平面; (二) 侧面及顶部斜面,其倾斜度要符合可以确保它们的稳定性并且与容器的最近点保持0.5米的距离; (三) 厚度最少为0.5米的垫层。 第三十二条 接地 对於隐蔽式容器的接地,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阀门及其它设备 隐蔽式容器的阀门及其它设备应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灭火器 对於灭火器,适用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章 汽化器 第三十五条 明火汽化器 禁止使用明火汽化器及在储存容器中使用线圈作为汽化器。 第三十六条 非明火或防爆型电热式汽化器 一、液化石油气的汽化应只使用非明火或防爆型电热式汽化器,并安装在由不可燃材料修建成的掩蔽处或有栅栏的庭院中,且在地面及顶部要有良好的通风,若设有进出门,则门要向外开。 二、如该等汽化器是储气罐站的一部分,即使它们实质上是分开的,上款所述的掩蔽处也要符合第八条的要求。 三、以上数款所指的掩蔽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第五章 安全及保护区 第三十七条 区域的种类 为了有效地对容积大於1立方米的地下式、隐蔽式或地面式容器执行防火措施,必要建立以下区域: (一) 安全区 - 容器周围各方向上1米以内的区域; (二) 保护区 - 安全区与由本规章附件表一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所定的界限之间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设备的位置 一、压缩及汽化设备应安装在安全区以外并且要符合附件表一所指的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 二、倘泵类设备属防爆型,则可安装在安全区内。 第三十九条 污水池、坑道和凹地 在安全区和保护区内禁止存在任何性质的污水池、坑道或凹地。 第四十条 防护栅栏 一、容器站的专用区域应用栅栏围起来。 二、对於地面容器站,栅栏高度最少为2米,如容器放置在有适当保护以确保与工作无关之人员不能进入的隔离区的周界之内,则栅栏的高度可减至1.2米或用柱子与金属链连起来的形式取代。 三、对於地下或隐蔽式容器站,栅栏高度最少为1米,如果容器放置在有适当保护以确保与工作无关之人员不能进入的隔离区的周界之内,则栅栏的高度可减至0.5米或用柱子与金属链连起来的形式取代。 四、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栅栏应使用不可燃材料制造,可使用金属网板,但其网孔要等於或小於50毫米,金属丝的直径最小为2毫米,可焊在钢管柱或固定在混凝土柱上。 五、栅栏要有两只向外打开和装有非自动关闭式门锁的金属门,并且在任何时间当对容器进行任何作业时,这门都应保持常开。 六、由两块门板组成的门,门板的宽度应等於或大於0.9米,它们应位於相对的位置上。但当有合理解释时,发出准照的实体可批准其他的解决方案。 七、在围有栅栏的区域内,不应存在植物的根、乾草及其它可燃材料。 第四十一条 顶部 装有容器的庭院的顶部只可用不可燃材料制造,在受到冲击波冲击时可沿垂直方向伸展以及具有适当的通风条件。 第四十二条 到栅栏的距离 栅栏与容器、泵、压缩及汽化设备的水平投影的距离最少为1.5米。 第四十三条 标志 一、在围有栅栏之区域的边界上,至少应挂有以下标志: (一) 两个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用中文和葡文写上高度不低於12厘米的「禁止吸烟或生火」字样的铭牌; (二) 两个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用中文和葡文写上高度不低於12厘米的「燃气」字样的铭牌。 二、上款所述的铭牌应安装在容易看见的地方,可以的话,应接近入口处及装在栅栏的对面。 第六章 最小安全距离 第四十四条 测量 一、该等最小安全距离,对於地面容器,应从最近的容器的水平投影处开始量度;对於地下或隐蔽式容器,应从安全阀和加注阀开始。 二、为了确定最小安全距离,必须考虑: (一) 对於储气罐站,满的和空的储气罐的总容积; (二) 对於其他情况,每个容器的容积。 三、为了适用最小安全距离,如果两组容器中最近容器之间的距离等於或大於7.5米,则这两组容器被视为独立的。 第四十五条 最小安全距离 一、所有最小安全距离都应符合附件表一所订定的数值,但下列数款的情况除外。 二、对於容积等於或小於25立方米的地面容器,如果设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隔离墙,则附件表一中所述的最小安全距离可以减半: (一) 用砖石或其他相同机械强度的不可燃材料修建; (二) 若使用砖石,厚度要等於或大於0.22米,若使用钢筋混凝土,厚度要等於或大於0.1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