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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 2009-01-07
【实施时间】 2009-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

[接上页]

  重要提示:网上申请下一个工作日仍然是“更新”状态的,应当首先查看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的滚动公告是否有系统管理员发布的相关信息;如果没有,应当立即与系统管理员联系。
  
  (二)成功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目前的过渡期内,成功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后,需要按下文的要求提交纸质申请书。过渡期结束后,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书。过渡期的结束日期及过渡期结束后的有关规定,商标局将另行公告。
  
  2、目前的过渡期内,递交纸质申请书的具体操作方法:
  
  步骤一,下载电子申请书:网上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登录本系统,通过“申请查询”功能,下载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电子申请书(PDF格式)。该电子申请书与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网上申请信息一致,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不能作任何修改。
  
  步骤二,备齐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打印步骤一下载的PDF格式的电子申请书(应正反面打印;彩色图样的,应彩色打印),再加盖公章。制备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清单。
  
  步骤三,递交商标局:于且必须于自提交网上申请之日(不含)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步骤二备齐的纸质申请材料和清单递交商标局收文部门。前述期限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计算。
  
  由于网上申请和非网上申请在商标局内部的处理流程不同,因此,要求商标代理组织或申请人应当将上述网上申请的“纸质申请材料”与不是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书及其相关申请材料”分别提交到商标局收文部门。
  
  违反上述要求的,按《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3、提交的纸质申请书与商标局收到的电子申请书不一致的,以商标局收到的电子申请书为准。
  
  商标局收文部门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文科,邮编:100820。
  
  附件3:
  
  
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

  
  目 录
  
  1、代理文号
  
  2、申请人类型
  
  3、申请人名称
  
  4、主体资格登记证类型
  
  5、登记证号
  
  6、申请人地址
  
  7、国家或地区
  
  8、是否共同申请
  
  9、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邮政编码(仅限书式一)
  
  10、商标种类
  
  11、是否立体商标
  
  12、指定颜色/颜色商标
  
  13、商标说明
  
  14、优先权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仅限书式二)
  
  15、类别
  
  16、商品/服务项目
  
  17、商标图样
  
  重要要求:
  
  ·国内申请人(不含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选择书式一,国外申请人选择书式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书式一或者书式二。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办理。
  
  ·填写申请表格应当使用简体中文、英文或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文字或字符,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英文或阿拉伯数字应当采用半角输入法。
  
  ·申请信息含有自造字或生僻字的,不得提交网上申请,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注有红色“ * ”的字段是必须填写的。
  
  ·书式一和书式二中,申请人栏应填写非共同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注册商标的代表人。
  
  ·应当遵守《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关于不得提交网上申请的有关规定。
  
  ·本填写要求如果发生变动,申请人应按商标局要求办理。
  
  以下是商标注册网上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1、代理文号
  
  本字段不是必填项。如果填写,应当采用英文字母、数字或二者的组合,字符之间不能有空格,最多不超过40个字符。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可以填写商标代理组织对该商标申请的编号。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的,不用填写。
  
  2、申请人类型
  
  请根据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进行恰当的选择。
  
  3、申请人名称
  
  书式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的名称应当与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中的名称一致。如:国内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一致;国内自然人的名称应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
  
  书式二:填写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应按要求分别使用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不得使用其它文字。关于申请人名称(中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中有中文描述的,申请人中文名称应与该证件中的中文名称一致;申请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中没有中文描述的,申请人中文名称应采用通用中文译名,译名应当真实、准确。关于申请人名称(英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中有英文描述的,申请人英文名称应与该证件中的英文名称一致;申请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中没有英文描述的,申请人英文名称应采用通用英文译名,译名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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