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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部分 关於船员住舱的规定 第6条 1. 船员住舱的位置和出入通道及其在整个船舶中的布局,应能确保足够安全,防备恶劣气候和海浪,以及避热、避寒和避开来自船上其他部分的过度噪音、气味或流出物。 2. 住宿舱位不得与堆货舱房、机房、锅炉房、厨房、灯具室、漆库、甲板仓库、机器仓库和其他一般仓库,以及烘乾房、公共洗手间或厕所直接相通。卧房同上述舱房的间隔部分以及宿舍的外壁应用钢材或其他经批准的材料妥善地建造,水和气体不能渗透。 3. 宿舍和餐厅的外壁应合适地包上隔热材料。机房、厨房及其他有热气散出的场所之外壁也应合适地包上隔热材料,以免散出的热气给其他舱房和毗邻通道造成不适环境。还应采取措施防止蒸气和热水管道散发的热量。 4. 内壁应用经批准的材料建造,防止害虫隐藏。 5. 宿舍、餐厅、娱乐室和船员住舱区通道应适当地与其他舱房隔开,以免蒸气凝结或室温过高。 6. 高压泵及其他类似辅助设备的主要蒸气管道和排气管道不得从船员住舱经过,如技术上有可能,也不要经过与船员住舱相连的通道。如必须经过通道,则应适当地包上隔热材料并装上外罩。 7. 住舱内壁或护板应使用表面易於保持清洁的材料。壁板应铺设严密,不得留有空隙,以免害虫隐藏。也不得使用能使害虫隐藏的其他建筑方法。 8. 在船员住舱的建造过程中采取何种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或火势蔓延,得由主管当局决定。 9. 宿舍和餐厅的内壁和天花板应易於保持清洁,如须油漆,则应使用浅色颜料。禁止用石灰粉刷。 10. 如有必要,内壁应重新油漆或修理。 11. 船员住舱的地面铺设材料和铺设方法须经批准;所铺设的材料应能防潮,易於保持清洁。 12. 如地面铺设用混合材料,则应注意与板壁的衔接,避免留下缝隙。 13. 应规定足够的排水设备。 第7条 1. 宿舍和餐厅应通风良好。 2. 通风设备应可调节,使空气保持清新,且在任何季节和任何气候下都得以充分流通。 3. 经常航行於热带地区或波斯湾的船舶应同时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和电动通风机,在一种装置可以保证足够通风的地方,可只用这一种装置。 4. 在非热带地区航行的船舶应配备机械的通风装置或电动通风机。主管当局可将通常航行於北半球和南半球严寒海域的船舶作为例外。 5. 如果可行且有需要,在船员住在船上或在船上工作期间,第3和4款规定的通风设施所需动力应随时可以动用。 第8条 1. 除专门航行於热带或波斯湾地区的船舶外,船员住舱应装有适当的供暖设备。 2. 如果可行且有需要,在船员住在船上或在船上工作期间应开动供暖设备。 3. 在应当配备供暖设备的船上,可用蒸气、热水、热气或电力保证供暖。 4. 在以火炉供暖的船上,应采取措施,确保火炉大小足够,且安装得当,有适当保护并保持空气清新。 5. 供暖设备应能在船舶於航行中可能遇到季节和天气正常变化的情况时,使船员住舱的温度保持在适当水平;主管当局应对须达到的要求作出规定。 6. 取暖炉和其他供暖装置所放位置应注意防火,且不应对居住者构成危险或带来不便。如有必要,应装上保护罩。 第9条 1. 除客船可有特别例外,住舱和餐厅应充分采用自然光,此外还应配备适当的人工照明设备。 2. 专供船员使用的一切场所应光线充足。居住区的自然光应使一个视力正常的人能在明亮的白天在可流动的任何地点阅读一份普通报纸。如无法得到适当的自然光,应安装可产生同样效果的人工照明设备。 3. 所有船舶的船员住舱应安装电气照明设备。如船上没有两台彼此独立的发电设备,则应规定配备型号适当的照明灯或照明装置,作为临时紧急照明的补充手段。 4. 人工照明装置应在布局上确保居住者能最大限度地利用。 5. 住舱里的每张床应装有床头灯。 第10条 1. 住舱应放在船的中部或尾部、载重吃水线以上区域。 2. 在特殊情况下,如因船舶型号、体积或其所担负的使命而使住舱放在船的中部成为不合理和不方便时,主管当局可准许把住舱放在船的前部,但不得越过防撞隔板。 3. 如照明和通风状况良好,主管当局可准许客船将船员住舱放在载重吃水线以下,但不得置於行走频繁的通道之下。 4. 下列船舶之低级船员住舱每人所占面积是: (a) 吨位不到八百吨者不得低於1.85平方米 (或20平方英尺); (b) 吨位在八百以上三千吨以下者不得低於2.35平方米 (或25平方英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