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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04
【法规编号】 87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53/2002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一九四九年六月十八日订於日内瓦的国际劳工组织第92号《船员住宿公约》(一九四九年修订本)的中文译本。

[接上页]
(c)
  吨位达三千吨以上者不得低於2.78平方米(或30平方英尺)。
  但在客船上,如同住一间舱房的低级船员超过四人,则每人所占面积最低可为2.22平方米(24平方英尺)。
  5.
  如船舶所雇用的低级船员较多使随船人数明显超过一般水平,主管当局对於此类船员每人所占住舱面积可予减少,但是:
  (a)
  为这些人提供的住舱总面积不得低於船员人数未增加时所占的面积;
  (b) 下列船舶每人所占住舱面积至少应为:
  
  (i)吨位不到三千吨者,1.67平方米(18平方英尺);
  
  (ii) 吨位达三千吨以上者,1.85平方米(20平方英尺)。
  
  6.
  床位、橱柜和座椅所占空间应包括在上述数字中。狭窄、畸形、实际上并不增加可使用面积或不能用来放置家具的空间不包括在内。
  7.
  船员住舱使人可以直立的高度至少应为1.90米(6英尺3英寸)。
  8.
  住舱有足够间数,使每类别船员可使用一个或数个单间;但对於吨位低的船舶,主管当局可按例外处理。
  9. 允许占用单间宿舍的人数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a)
  部门管事、甲板管事、当班机房管事和无线电报务员:每人一间;
  (b)
  其他高级船员:如有可能每人一间,至少每间不得超过二人;
  (c) 专职船员:每间一至二人,至多不得超过二人;
  
  (d)
  低级船员:如有可能每间二至三人,至多不得超过四人。
  10.
  为保证海员有较舒适居住条件,主管当局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的海员组织磋商後,对某些客船可准许一间舱房最多不超过十名船员。
  11.
  每间住舱所住最多人数,应以易於辨认和不易磨损的标牌标示於住舱的醒目处。
  12. 每个船员应有自己的床位。
  
  13. 床位之间应有间隔,以免上床时必须跨越他人的床位。
  
  14.
  禁止使用双层以上床铺。如床位沿靠船壁,则不得在舷窗下方设置双层床位。
  15.
  如安置双层床,则下床与地面距离不得小於0.3米(12英寸);上床应大约位於下床床板和天花板甲板梁底部两者之间的适中高度。
  16.
  床位内围至少应是长1.90米(6英尺3英寸),宽0.68米(2英尺3英寸)。
  17.
  床架及挡板(如有必要)所用材料应经批准,其质地应坚硬而光滑,不易腐蚀并不便於害虫隐藏。
  18.
  如床架为管状,所使用的管子不得留有缝隙和孔穴,以免害虫进入。
  19.
  每个床应配备带有弹性的底衬或弹簧床绷及充填物得到批准的床垫。不得用乾草或其他便於虫子隐藏的材料充填床垫。
  20.
  如使用双层床,上铺弹簧床绷下方应垫一块用木材、帆布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的防灰垫子。
  21.
  住舱的陈设和家具布置应以便於保持整洁为原则,给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条件。
  22.家具应包括给每个居住者提供一个大柜。该柜至少应有1.52米(5英尺)高,并有一个19.30平方分米(300平方英寸)的横格。柜内应有搁板和可上锁的装置。挂锁由居住者自备。
  23.
  每间宿舍应备有一张可拆卸或可滑动的桌子或书桌,并按需要配备几把舒适的椅子。
  24. 家具应用坚硬、光滑、不易变形和腐蚀的材料制作。
  
  25.
  每个居住者应有一个抽屉或至少相当於0.056立方米(2立方英尺)的地方存放东西。
  26. 住舱内的舷窗应挂有窗帘。
  
  27.
  每间住舱应备有一面镜子,几个存放梳洗用具的小柜,一个书架和足够数量的挂衣。
  28.
  如属可行,床位分配时应考虑将值班人员分开并避免使值日船员与值班人员同住一间。
  第11条 
  1. 每艘海船都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餐厅。
  
  2. 吨位不到一千吨的船舶,下列人员应各有自己的餐厅:
  
  (a) 船长和高级船员;
  
  (b) 专职船员和低级船员。
  
  3. 吨位在一千吨以上船舶,下列人员应各有自己的餐厅:
  
  (a) 船长和高级船员;
  
  (b) 甲板上的专职与低级船员;
  
  (c) 机房内的专职与低级船员。
  
  但是:
  (i)为专职与低级船员准备的两个餐厅也可一个供专职船员使用,另一个供低级船员使用;
  (ii)
  如船东和(或)有关船东组织及得到公认的有关海员组织愿意,也可将甲板和机房的专职与低级船员安排在一个餐厅内。
  4.
  应为一般人员采取适当措施或为他们准备一个单独餐厅,或让他们使用为其他类别的船员准备的餐厅;吨位在五千吨以上的船舶,如随船一般服务人员在五人以上,则应考虑为他们设置单独餐厅。
  5.
  各餐厅的容量和设备应足以满足可能出现的人数同时就餐的需要。
  6.
  各餐厅应配备经批准的、在数量上足以满足可能出现的人数同时就餐所需的桌椅。
  7.
  在客船因情况特殊而可能提出要求时,主管当局可准许不按上述关於餐厅设置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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