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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26
【法规编号】 87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废止十一月十五日第418/99/M号训令第三条。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及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章程之核准
  
  核准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该章程公布於本行政法规附件,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废止
  
  废止十一月十五日第418/99/M号训令第三条。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陈丽敏
  
  附件
  
  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性质及拥有人
  
  一、“澳门镜湖护理学院”,葡文名称为“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英文名称为“Kiang Wu Nursing College of
  
  Macau”,以下简称“学院”,为一所非牟利的私立护理高等教育机构,其拥有人为“镜湖医院慈善会”。
  
  二、学院作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享有学术、教学、纪律、行政和财政自主权。
  
  第二条 
  
  宗旨
  
  一、学院致力於培养高素质的护理健康科学人才,发展护理健康科学技术,创造与传播护理健康科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并为社区提供服务及与同类机构合作。
  
  二、为履行上述宗旨,学院可以:
  
  (一) 在推行本身理论教学、实地学习、社区健康及学术科研活动时,与本地或外地的其他机构合作,以及签订意向书、协议、议定书和合同;
  
  (二) 创设或参加本地或外地组织及机构,而其所举办的活动系与学院利益一致者;
  
  (三) 向社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专业服务;
  
  (四) 与镜湖医院共同推进护理健康科学的教学、科研及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 
  
  学院的教学场所
  
  经镜湖医院慈善会批准,学院於镜湖医院内进行临床学习,而有关实习则可在该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内进行。
  
  第四条 
  
  经济年度
  
  学院之运作或经济年度以其教学年度或学术年度为准,即以每年九月一日为起始。
  
  第五条 
  
  学位及文凭
  
  学院在护理健康科学范畴内颁发:
  
  (一) 高等专科学位;
  
  (二) 学士学位;
  
  (三) 短期课程文凭和证书。
  
  第六条 
  
  学术和教学自主权
  
  一、学院行使学术自主权时,有权自由制订、规划和进行护理健康科学范畴之学术文化活动。
  
  二、学院享有拟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制订教学方法,选定评核方法和试行新的教学经验上的自主。
  
  三、学院在行使学术和教学自主权时,确保理论和方法的多元化,以保障教学和学习的自由。
  
  四、学院根据本澳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医疗卫生政策开展工作,并协助该等政策的拟定与推广。
  
  第七条 
  
  纪律自主
  
  学院按本章程规定通过的规章规定,拥有人员及学生的纪律自主权。
  
  第八条 
  
  行政和财政自主
  
  一、学院按适用的一般法例及本章程规定,拥有行政及财政自主权。
  
  二、学院在行使其财政自主权时,管理本身的专有预算,并可收取本身的收入。
  
  三、学院拥有本身的财产,并在法律范围内完全有权管理及处分其财产。
  
  四、学院财政管理的基本工具为每学年的工作计划及报告、财务计划及报告、财政预算与帐目。
  
  五、学院采用一套符合公定会计制度所定财政会计原则的会计制度。
  
  六、校董会可随时设一机构以核算和审计学院的帐目。
  
  第九条 
  
  学院的资源
  
  在财产及财政自主范围内,学院的资源除法律容许的其他资源外,还包括:学费或来自活动所收取的费用;以个人或法人身份的第三人所作的赠与、捐赠或捐献;政府倘提供的资助。
  
  第十条 
  
  总址
  
  学院的总址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可在澳门以外设办事处、代办机构或教学点。
  
  第十一条 
  
  教学人员
  
  一、学院教学人员应由具备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士担任。
  
  二、只具备学士、高等专科学位或同等学历,但专业或教学经验足以胜任教学职务的人士,亦可成为学院教学人员。
  
  三、学院可与本地或外地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定期商议聘请该等机构的教学人员到学院任教。
  
  第十二条 
  
  标志、服式、礼仪
  
  学院采用本身的院训、院歌、院徽等标志,以及服式和礼仪。
  
  第二章 
  
  机构及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的机构
  
  学院的机构为:
  
  (一) 校董会;
  
  (二) 院长;
  
  (三) 校务委员会;
  
  (四) 顾问委员会;
  
  (五) 学术委员会;
  
  (六) 课程委员会;
  
  (七) 考试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董会
  
  一、校董会为学院的最高机构。
  
  二、校董会由十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各成员由镜湖医院慈善会委任。
  
  三、校董会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两次,而在主席召集下举行特别会议;会议表决正反票数相同时,主席有权投决定性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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