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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及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章程之核准 核准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该章程公布於本行政法规附件,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废止 废止十一月十五日第418/99/M号训令第三条。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陈丽敏 附件 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性质及拥有人 一、“澳门镜湖护理学院”,葡文名称为“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英文名称为“Kiang Wu Nursing College of Macau”,以下简称“学院”,为一所非牟利的私立护理高等教育机构,其拥有人为“镜湖医院慈善会”。 二、学院作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享有学术、教学、纪律、行政和财政自主权。 第二条 宗旨 一、学院致力於培养高素质的护理健康科学人才,发展护理健康科学技术,创造与传播护理健康科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并为社区提供服务及与同类机构合作。 二、为履行上述宗旨,学院可以: (一) 在推行本身理论教学、实地学习、社区健康及学术科研活动时,与本地或外地的其他机构合作,以及签订意向书、协议、议定书和合同; (二) 创设或参加本地或外地组织及机构,而其所举办的活动系与学院利益一致者; (三) 向社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专业服务; (四) 与镜湖医院共同推进护理健康科学的教学、科研及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 学院的教学场所 经镜湖医院慈善会批准,学院於镜湖医院内进行临床学习,而有关实习则可在该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内进行。 第四条 经济年度 学院之运作或经济年度以其教学年度或学术年度为准,即以每年九月一日为起始。 第五条 学位及文凭 学院在护理健康科学范畴内颁发: (一) 高等专科学位; (二) 学士学位; (三) 短期课程文凭和证书。 第六条 学术和教学自主权 一、学院行使学术自主权时,有权自由制订、规划和进行护理健康科学范畴之学术文化活动。 二、学院享有拟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制订教学方法,选定评核方法和试行新的教学经验上的自主。 三、学院在行使学术和教学自主权时,确保理论和方法的多元化,以保障教学和学习的自由。 四、学院根据本澳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医疗卫生政策开展工作,并协助该等政策的拟定与推广。 第七条 纪律自主 学院按本章程规定通过的规章规定,拥有人员及学生的纪律自主权。 第八条 行政和财政自主 一、学院按适用的一般法例及本章程规定,拥有行政及财政自主权。 二、学院在行使其财政自主权时,管理本身的专有预算,并可收取本身的收入。 三、学院拥有本身的财产,并在法律范围内完全有权管理及处分其财产。 四、学院财政管理的基本工具为每学年的工作计划及报告、财务计划及报告、财政预算与帐目。 五、学院采用一套符合公定会计制度所定财政会计原则的会计制度。 六、校董会可随时设一机构以核算和审计学院的帐目。 第九条 学院的资源 在财产及财政自主范围内,学院的资源除法律容许的其他资源外,还包括:学费或来自活动所收取的费用;以个人或法人身份的第三人所作的赠与、捐赠或捐献;政府倘提供的资助。 第十条 总址 学院的总址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可在澳门以外设办事处、代办机构或教学点。 第十一条 教学人员 一、学院教学人员应由具备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士担任。 二、只具备学士、高等专科学位或同等学历,但专业或教学经验足以胜任教学职务的人士,亦可成为学院教学人员。 三、学院可与本地或外地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定期商议聘请该等机构的教学人员到学院任教。 第十二条 标志、服式、礼仪 学院采用本身的院训、院歌、院徽等标志,以及服式和礼仪。 第二章 机构及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的机构 学院的机构为: (一) 校董会; (二) 院长; (三) 校务委员会; (四) 顾问委员会; (五) 学术委员会; (六) 课程委员会; (七) 考试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董会 一、校董会为学院的最高机构。 二、校董会由十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各成员由镜湖医院慈善会委任。 三、校董会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两次,而在主席召集下举行特别会议;会议表决正反票数相同时,主席有权投决定性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