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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26
【法规编号】 87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7/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废止十一月十五日第418/99/M号训令第三条。

[接上页]

  (三) 审查学生的出勤及课堂纪律;
  
  (四) 培训学生配合各种评核,给予学生学年总评语;
  
  (五) 参与甄选成绩优异生及可获奖学金的学生;
  
  (六)
  
  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升留级、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及奖惩作出决定、意见和处理;
  
  (七)
  
  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心理谘询,并提高学生的品德。
  
  三、教导处由教导长及副教导长领导,教导长及副教导长由学院院长委任和免除。
  
  四、教导长及副教导长是从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相等资历的教师中委任,任期三学年,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任。
  
  五、教导长在职责上向学院院长负责。
  
  六、学生教导处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二十七条 
  
  进修部
  
  一、进修部是负责统筹学院开办的进修课程和开展社会服务的部门。
  
  二、进修部的权限为:
  
  (一)
  
  执行学院的对外拓展教学政策及社会服务发展政策;
  
  (二)
  
  筹划开展护理健康科学范畴的进修课程及社会服务。
  
  三、进修部由进修部主任及副主任领导,主任及副主任由院长委任和免除。
  
  四、进修部主任及副主任是从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同等资历的教师中委任,任期三学年,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任。
  
  五、进修部主任在职责上向学院院长负责。
  
  六、进修部可根据课程需要而置职员负责行政工作。
  
  七、进修部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四章 
  
  其他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机构成员的任期
  
  一、学院各机构成员的任期为三个学年。
  
  二、每到任期届满,各机构成员可个别或整体连任,并无次数限制。
  
  第二十九条 
  
  约束
  
  一、学院机构的相关决议经校董会主席签署,即具约束力。
  
  二、学院承认院长在对外事宜的签署。
  
  第三十条 
  
  缺勤及因故不能视事
  
  一、遇任何成员缺勤或因故暂时或永久不能视事,如章程有规定,则其职务由章程规定的代任人替代,否则,由所属机构其余成员指定的人士替代。
  
  二、替代人的任期随原有成员的任期完结,或随该成员的回归而完结。
  
  第三十一条 
  
  授权
  
  学院各机构成员可作授权或转授权。
  
  第五章 
  
  最後规定
  
  第三十二条 
  
  规章的制定及章程的修订
  
  一、学院院长负责草拟或委托他人草拟本章程规定的学院运作及活动所需的规章,并提交校董会通过。
  
  二、为符合上款规定,学院院长须在本章程核准及公布後一百二十日内作出安排,完成学院各规章的草拟及通过工作。
  
  三、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於本章程的修订,并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行政法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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