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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26
【法规编号】 87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7/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废止十一月十五日第418/99/M号训令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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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对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资助方式及颁授学术奖项提出意见;
  
  (七)
  
  对相关领域的学术工作发展、培训,以及对社会提供服务的有关措施提出建议或意见;
  
  (八)
  
  根据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对学院的科研发展项目的方向、立项、进度及成果进行审核和建议。
  
  四、学术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二十条 
  
  课程委员会
  
  一、课程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院长;
  
  (二) 教务长;
  
  (三) 学科教研组组长;
  
  (四) 科目教师代表一名;
  
  (五) 进修部主任;
  
  (六) 临床教师代表一名;
  
  (七) 为学院提供实习的医疗机构护理部主任;
  
  (八) 学生代表。
  
  二、课程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持,并由教务长协助。
  
  三、课程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
  
  评核课程及教学是否达到每门科目的教学目标,以及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是否符合专业要求;
  
  (二) 听取各科教师及临床教师对教学的意见;
  
  (三) 听取各班级学生代表对课程的意见;
  
  (四) 表彰临床教师和发出教学聘书。
  
  四、每学年开始及结束时,举行课程委员会会议。
  
  五、课程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二十一条 
  
  考试委员会
  
  一、考试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院长;
  
  (二) 教务长;
  
  (三) 学科教研组组长;
  
  (四) 教导长;
  
  (五) 各科目教师;
  
  (六) 各班辅导教师;
  
  (七) 进修部主任。
  
  二、考试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持,并由教务长协助。
  
  三、考试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
  
  拟定全院课程的考试制度、考试标准及考试质量的评估标准;
  
  (二) 听取各课程科目教师汇报学生的考试成绩;
  
  (三) 听取各班级辅导教师对学生品行的评估情况;
  
  (四)
  
  评审学生各科成绩,对学生升级、补考、留级等作出意见、决议及处理;
  
  (五) 评估各课程学生的毕业资格,并作出决议;
  
  (六) 审批颁发学生成绩优异等级奖。
  
  四、考试委员会会议於每学期末举行。
  
  五、考试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三章 
  
  学院的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组织单位
  
  学院设以下组织单位:
  
  (一)教务处;
  
  (二)总务处;
  
  (三)学生教导处;
  
  (四)进修部。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
  
  一、教务处是教学与学术的行政办事部门。
  
  二、教务处的权限为:
  
  (一) 执行学院的教育政策与教学计划;
  
  (二)
  
  协助学院院长筹组课程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考试委员会;
  
  (三)
  
  订定各类学位和进修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要求、教学计划及进度。
  
  三、教务长负责处理教务处的教学与学术工作,定期召开及主持教务工作会议,监督各课程的运作情况。
  
  四、教务处由教务长及副教务长领导,教务长及副教务长由学院院长委任和免除。
  
  五、教务长及副教务长是从教授、讲师或其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同等资历的人士中委任,任期三学年,并可在随後的学期开始时续任。
  
  六、教务长在职责上向学院院长负责。
  
  七、教务处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组织
  
  一、教务处设若干个学科教研组,负责学科的教学、科研及师资培养。
  
  二、上款所指学科教研组由组长及副组长领导,向教务处负责,并组织及领导各学科教研组的教学、科研及师资培养。
  
  三、学科教研组的组长及副组长,经教务长推荐,由院长委任和免除。
  
  四、上述学科教研组的组长及副组长是从该学科学历和学术水平高及富创造性的学者担任,任期三学年,并可在随後学年开始时续任。
  
  五、根据学科发展设实验室,由教务处领导及管理,并置负责实验室和技术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
  
  一、总务处是负责管理行政及财产的部门。
  
  二、总务处的权限为:
  
  (一) 负责行政总务、人事及财产管理工作;
  
  (二) 向学院各机关及部门提供行政辅助。
  
  三、总务处由总务长及副总务长领导,总务长及副总务长由院长委任和免除。
  
  四、总务长及副总务长是从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相等资历的教师中委任,任期三学年,并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期。
  
  五、总务长在职责上向学院院长负责。
  
  六、总务处可设行政秘书科、总务管理科、人事科、会计出纳科、图书馆暨电脑资讯科。
  
  七、总务处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二十六条 
  
  学生教导处
  
  一、学生教导处是负责教导和管理学生的部门。
  
  二、学生教导处的权限为:
  
  (一) 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学籍及档案;
  
  (二) 审批学生操行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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