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校董会的权限为: (一) 订定和协助实施学院之中长期政策方针及计划; (二) 通过年度的财务计划及报告,以及年度财政预算和帐目; (三) 监督学院内的其他机构及组织单位,并直接或透过授权院长向该等机构及组织单位发出指示或指引; (四) 行使纪律惩戒权; (五) 在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护理健康科学及其技术领域方面,建议和协助推动学院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六) 行使由本章程或按本章程规定通过的规章所赋予之其他权限,以及章程上未曾特别授予其他机构的职责、职务或权限。 第十五条 院长 一、院长由校董会主席委任和免除。 二、院长是从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同等资历的学者中委任,任期为三学年,并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任。 三、院长是学院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学院的行政、人事、财政、教学和科研等工作。 四、院长的权限为: (一) 主持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课程委员会及考试委员会; (二) 编制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财务计划及报告; (三) 遵守及使令遵守有关学院的法律及规则,并执行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四) 聘用学院的教学人员,并向校董会呈报; (五) 对外代表学院; (六) 确保学院与有关实体之合作; (七) 向镜湖医院慈善会及校董会负责,每年向镜湖医院慈善会理事会及校董会主席提交工作报告; (八) 代表学院列席镜湖医院慈善会理事会会议,研究与学院有关的一切事宜;并参与镜湖医院培训教学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事宜,以促进学院的护理临床教学; (九) 为继续升学的目的发给同等学历的证明; (十) 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副院长 一、副院长经院长推荐,由校董会委任和免除。 二、副院长是从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同等资历的学者中委任,任期为三学年,并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任。 三、副院长的权限为: (一)辅助院长执行其职务; (二)执行获授权的其他职务; (三)院长缺勤、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替代院长。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 一、校务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院长; (二) 镜湖医院院长及副院长; (三) 教务长、总务长、教导长及进修部主任; (四) 具博士学位的教学人员代表一名; (五) 具硕士学位的教学人员代表一名; (六) 教授代表一名; (七) 讲师代表一名; (八) 镜湖医院护理临床教师一名; (九) 与学院有合作协议的机构代表一名。 二、以上(四)至(九)项所指的代表由校董会主席根据学院院长的建议委任。 三、校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持。 四、校务委员会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两次。 五、校务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 对学院的护理健康科学的学术发展政策方针提出修订建议; (二) 通过新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大纲; (三) 对每学年的科研及教学作评估。 六、特别邀请的教学人员得参加校务委员会的平常或特别会议,会上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七、校务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十八条 顾问委员会 一、顾问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校董会代表一名;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派的代表一名; (三) 获校董会邀请的具功绩、声望及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士; (四) 学生代表一名。 二、顾问委员会由校董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副主席主持。 三、顾问委员会负责对配合学院活动和扩展工作提供建议及意见,以及对新课程的开办,教学大纲及教学人员的聘任提出建议。 四、顾问委员会由校董会主席召集及主持,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一次;有必要时,可由校董会主席或大多数成员召开特别会议。 五、顾问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院长; (二) 教务长; (三) 学科教研组组长; (四) 由学院院长建议委任的有关专家及教授。 二、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持,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两次。 三、学术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院的学术事务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二) 建议学院开办、合并、更改和撤销课程; (三) 对在其他学院或大学所获的学位或学历给予同等资格提出意见; (四) 制订教学方针,尤其是教学质量的评核方法; (五) 评审教学人员的职称,并划分其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