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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26
【法规编号】 87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7/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废止十一月十五日第418/99/M号训令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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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董会的权限为:
  
  (一) 订定和协助实施学院之中长期政策方针及计划;
  
  (二)
  
  通过年度的财务计划及报告,以及年度财政预算和帐目;
  
  (三)
  
  监督学院内的其他机构及组织单位,并直接或透过授权院长向该等机构及组织单位发出指示或指引;
  
  (四) 行使纪律惩戒权;
  
  (五)
  
  在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护理健康科学及其技术领域方面,建议和协助推动学院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六)
  
  行使由本章程或按本章程规定通过的规章所赋予之其他权限,以及章程上未曾特别授予其他机构的职责、职务或权限。
  
  第十五条 
  
  院长
  
  一、院长由校董会主席委任和免除。
  
  二、院长是从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同等资历的学者中委任,任期为三学年,并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任。
  
  三、院长是学院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学院的行政、人事、财政、教学和科研等工作。
  
  四、院长的权限为:
  
  (一)
  
  主持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课程委员会及考试委员会;
  
  (二)
  
  编制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财务计划及报告;
  
  (三)
  
  遵守及使令遵守有关学院的法律及规则,并执行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四) 聘用学院的教学人员,并向校董会呈报;
  
  (五) 对外代表学院;
  
  (六) 确保学院与有关实体之合作;
  
  (七)
  
  向镜湖医院慈善会及校董会负责,每年向镜湖医院慈善会理事会及校董会主席提交工作报告;
  
  (八)
  
  代表学院列席镜湖医院慈善会理事会会议,研究与学院有关的一切事宜;并参与镜湖医院培训教学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事宜,以促进学院的护理临床教学;
  
  (九) 为继续升学的目的发给同等学历的证明;
  
  (十) 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副院长
  
  一、副院长经院长推荐,由校董会委任和免除。
  
  二、副院长是从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同等资历的学者中委任,任期为三学年,并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任。
  
  三、副院长的权限为:
  
  (一)辅助院长执行其职务;
  
  (二)执行获授权的其他职务;
  
  (三)院长缺勤、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替代院长。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
  
  一、校务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院长;
  
  (二) 镜湖医院院长及副院长;
  
  (三) 教务长、总务长、教导长及进修部主任;
  
  (四) 具博士学位的教学人员代表一名;
  
  (五) 具硕士学位的教学人员代表一名;
  
  (六) 教授代表一名;
  
  (七) 讲师代表一名;
  
  (八) 镜湖医院护理临床教师一名;
  
  (九) 与学院有合作协议的机构代表一名。
  
  二、以上(四)至(九)项所指的代表由校董会主席根据学院院长的建议委任。
  
  三、校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持。
  
  四、校务委员会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两次。
  
  五、校务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
  
  对学院的护理健康科学的学术发展政策方针提出修订建议;
  
  (二) 通过新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大纲;
  
  (三) 对每学年的科研及教学作评估。
  
  六、特别邀请的教学人员得参加校务委员会的平常或特别会议,会上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七、校务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十八条 
  
  顾问委员会
  
  一、顾问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校董会代表一名;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派的代表一名;
  
  (三)
  
  获校董会邀请的具功绩、声望及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士;
  
  (四) 学生代表一名。
  
  二、顾问委员会由校董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副主席主持。
  
  三、顾问委员会负责对配合学院活动和扩展工作提供建议及意见,以及对新课程的开办,教学大纲及教学人员的聘任提出建议。
  
  四、顾问委员会由校董会主席召集及主持,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一次;有必要时,可由校董会主席或大多数成员召开特别会议。
  
  五、顾问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院长;
  
  (二) 教务长;
  
  (三) 学科教研组组长;
  
  (四) 由学院院长建议委任的有关专家及教授。
  
  二、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持,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两次。
  
  三、学术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院的学术事务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二) 建议学院开办、合并、更改和撤销课程;
  
  (三)
  
  对在其他学院或大学所获的学位或学历给予同等资格提出意见;
  
  (四) 制订教学方针,尤其是教学质量的评核方法;
  
  (五) 评审教学人员的职称,并划分其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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