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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12
【法规编号】 87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6/2002号行政法规,订定设置及经营对外电信基础设施的制度。

[接上页]

  (四)
  
  设置及经营未获发牌照的设备,以及提供非牌照所定的服务;
  
  (五) 未经许可而移转牌照所衍生的权利;
  
  (六)
  
  按牌照及获发牌照实体提交的计划所定要求,所安装的设备属已过时或运作不良;
  
  (七) 作出破坏公平竞争或构成滥用主导地位的行为;
  
  (八) 不提供或不重置担保;
  
  (九) 不缴付应付的费用;
  
  (十) 多次不遵循政府的指示或提议;
  
  (十一)
  
  在牌照不允许的情况下,获发牌照实体将公司住所或主要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十二)
  
  在牌照规定须经预先许可的情况下,未经许可而变更获发牌照实体的所营事业、减少资本、进行合并、分立或解散;
  
  (十三)
  
  获发牌照实体破产、债权人协议、和解或获发牌照实体的资产的主要部分被转让。
  
  二、在未经听取获发牌照实体的意见前,以及在不遵守规定的行为的性质许可的情况下,未订出合理期限予获发牌照实体消除引致该行为的原因时,不得宣告中止或废止牌照。
  
  三、如因不遵守规定而导致牌照中止或废止,获发牌照实体无权获得任何损害赔偿,其应付的费用及罚款并不因此获豁免,而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定处罚亦不获免除。
  
  第五章 
  
  最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收入
  
  按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徵收费用及科处罚款的所得,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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