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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08
【法规编号】 87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7/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按照第1/2002号牌照的规定及条件,核准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门电讯有限公司获准按照附於本批示并成为其组成部分的牌照的规定及条件,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第1/2002号牌照
  
  (附於第157/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一、标的
  
  一、透过本凭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予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氹仔拉哥斯街电讯综合大楼,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登记编号为1342(SO),以下简称为“持牌人”之“澳门电讯有限公司”,葡文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es de Macau, S.A.R.L.”(英文名称为“Macau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并提供在以下频段内运作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权利:
  
  890 - 915 MHz
  
  935 - 960 MHz
  
  1710 - 1785 MHz
  
  1805 - 1880 MHz
  
  二、具体频率的指配将透过适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二、概念
  
  对本牌照内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八年。
  
  二、透过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届满前两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具有适当理据的申请,且经核实已符合批给牌照的条件及法定要求,则牌照可以相同或较短的期间续期。
  
  四、担保金
  
  一、牌照发出後三十天内,持牌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家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二百万元,或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提交在其牌照有限期内的担保金。
  
  二、担保金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衍生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担保金以缴付其在牌照范围内有权取得的款项。
  
  三、倘按上款规定动用了担保金,持牌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四、本牌照如因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被废止,担保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告满或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担保金即时退还。
  
  六、倘牌照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担保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五、税项
  
  一、持牌人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付相等於获发牌业务范围内所提供的服务经营的毛收益百分之五的年度费用。有关的费用按季清缴,并於相关季度完结後的三十日内支付。
  
  二、就本牌照之续期,持牌人须於续期批示公布日之後的十五日内缴交澳门币十万元正。
  
  三、上两款所指的费用须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发出有关通知後向财政局缴纳。
  
  四、
  
  支付了牌照范围内的应缴税款并不免除持牌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费。
  
  六、牌照衍生权利的转让
  
  一、牌照衍生的权利可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但必须事先获得行政长官的许可。
  
  二、可基於公众利益或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或社会发展的理由而拒绝给予上款所述之许可。
  
  七、放弃
  
  一、经行政长官的预先许可,持牌人可於任何时间放弃牌照所赋予的权利,但须最少提早一年前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
  
  二、在放弃的情况下,只要用户愿意继续获提供服务,持牌人有责任确保该等服务得以继续提供,尤其是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协议。
  
  三、放弃牌照并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获发牌业务内应付的罚款或赔偿。
  
  八、因不履行规定的中止或废止
  
  一、当持牌人不遵守发给牌照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中止或废止牌照:
  
  (一)
  
  违反牌照所订定或法律所规定关於通讯不可侵犯、通讯保密、个人资料及私隐的保障的条件或规定;
  
  (二)
  
  直接基於持牌人的动机,在未经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三)
  
  安装及操作未获发牌的设备及提供未获发牌的服务;
  
  (四) 未经许可而转让牌照衍生的权利;
  
  (五)
  
  对应本牌照及附件的计划要求,所安装的设备明显陈旧或运作不良;
  
  (六) 妨碍公平竞争的欺骗行为或滥用其主导地位;
  
  (七) 不缴交或不重置担保金;
  
  (八) 欠交本牌照所要求缴交的税项;
  
  (九) 多次违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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