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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08
【法规编号】 87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57/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按照第1/2002号牌照的规定及条件,核准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接上页]

  (十)
  
  持牌人将公司总办事处或主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十一)
  
  未经许可下,持牌人改变公司的宗旨,减少股本、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十二)
  
  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份。
  
  二、中止或废止牌照之前,须听取持牌人的意见;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质容许,尚须为持牌人订出消除该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规定而被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亦不被豁免所应缴的税金及罚款,以及并不豁免持牌人所要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其他法定处分。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废止
  
  一、除上条款所定情况外,行政长官可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共利益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废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有权根据法律条文获得合理赔偿。
  
  三、
  
  赔偿的计算须考虑到已进行了的投资,以及因牌照中止或废止所停止的收益。
  
  十、持牌人公司的宗旨
  
  持牌人公司的主要宗旨是经营获发牌照的服务,即安装及营运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十一、持牌人的总办事处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办事处及主要行政管理机关。
  
  二、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牌照所订立的条件。
  
  三、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一) 改变公司宗旨;
  
  (二) 减少公司股本;
  
  (三) 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十二、帐目之审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帐目须每年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一位核数师或一间核数公司作出审核。
  
  二、持牌人必须在帐目被审核後十五日内向政府提交上年度会计帐目及核数公司的相关意见。
  
  十三、计划
  
  一、持牌人必须履行公司方面为经营本牌照所指范围内之业务而订立的,并成为本牌照组成部分之下列计划:
  
  (一)
  
  公司架构说明,当中须分别指出现有本地及非本地之员工数目;
  
  (二) 五年投资计划书;
  
  (三) 五年发展策略计划书。
  
  二、在牌照发出的第五年後,持牌人有义务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计划,供政府评定及批核。
  
  十四、持牌人的权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规定的其他权利外,持牌人有权:
  
  (一)
  
  按照适用的规章及技术规定,并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且经政府认可的互连协议,与其他公共电信网络互连或按其他获发牌实体所享有的同等条件与基础电信网络互连;
  
  (二)
  
  设立本身国际接驳机制,该机制可直接连线至国际营运商或借助可用的对外基础电信设施,用於导引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中以本地号码为启端或终端的电信;持牌人不得导引以固定电话服务的号码为启端或终端的通话,但提供经适当许可的服务的情况除外;
  
  (三)
  
  工作需要时,经适当认别的人员及车辆自由进出公众场所;
  
  (四)
  
  只要有关设备在技术上获得批准且证明有安装该设备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权限实体的许可後,在楼宇安装站台及天线、在公共街道安装电缆,以连接站台和电信网络的交换中心,以及按照适用於其他公共及专用电信网络的法例规定,安装为建立获发牌经营的网络所需的其他电信基础设施。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三)及(四)项所赋予的权利而造成的损害,均须自行负责弥补。
  
  十五、持牌人的义务
  
  除法律或本牌照订明的其他义务外,持牌人的义务包括:
  
  (一)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提供服务的通讯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个人资料及私隐;
  
  (二)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维持为从事获发牌经营的业务所需的人力、技术资源、物力及财力;
  
  (三)
  
  使用经有权限实体核准的设备,以及在取得法定许可後,就其公共电信网络的更改作出适当公布;
  
  (四)
  
  按本牌照内所订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计划,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采用最新的技术及服务,与技术发展并进;
  
  (五) 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无线电频率;
  
  (六)
  
  确保其公共电信网络运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维护,以及实施必要的工作,有效地保养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七)
  
  按有关要求在指定地点依照合理的指定时间表对其设备或服务进行试验,并负责有关费用;
  
  (八) 不断发展具适当的质量水平的业务;
  
  (九)
  
  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码号规划,并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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