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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技术顾问办公室 一、技术顾问办公室(GAT)是会同局长运作的顾问机关。 二、技术顾问办公室有权限编制与澳门保安部队有关的各方面的研究报告及技术意见书。 三、技术顾问办公室有权限处理的工作一般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编制人员执行;但不妨碍因技术性及技术复杂性的需要,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可提供为完成有关工作所需的人员。 第三节 组织附属单位的权限 第八条 行政管理厅 一、行政管理厅(DA)的权限为: (一) 负责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本身人力资源,以及获分配於该局的人力资源的行政及管理工作; (二) 负责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获分配的财政及物料资源的行政及管理工作; (三) 辅助澳门保安部队的人力资源中的军事化人员和文职人员的招聘、行政、管理,以及监督工作; (四) 辅助、协调及监督澳门保安部队的经济及财政管理的工作; (五) 在澳门保安部队的物资需求的供应方面提供辅助。 二、行政管理厅设有: (一) 行政暨预算管理处; (二) 财政管理处; (三) 人力资源处; (四) 物资管理处。 第九条 行政暨预算管理处 行政暨预算管理处(DGAO)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就经济及财政管理的技术性执行规定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向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推广,以及监督其执行及遵守; (二) 编制关於澳门保安部队经济及财政活动在管理上的研究报告、意见书及报告书; (三) 在技术上协调及辅助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编制有关预算提案及计划性建议书的工作,并分析该等提案及建议书,以及将之综合为澳门保安部队总预算提案,该总预算提案经上级核准後,须呈交有权限机构; (四) 根据上级订定的标准,编制向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分配的预算拨款的建议书; (五) 跟进及统筹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预算的执行,定期就预算的执行情况作出报告,并指出有关偏差,以及建议适当的改正措施; (六) 分析向其提交的涉及澳门保安部队人员申请补助的权利的卷宗,并作出报告; (七) 编制关於澳门保安部队人员的薪俸、其他补助及扣除的卷宗,并负责核实及纠正; (八) 根据有关凭证,审查、处理及结算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的收入及开支,尤其是审查关於法律、规章及其他技术行政性规定的切实遵守; (九) 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关於澳门保安部队财政管理的每月帐目及年度帐目,该等帐目经行政管理委员会核准後,须呈交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有权限部门。 第十条 财政管理处 财政管理处(DGF)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统筹并监督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预算提案的准备工作,以及编制该提案; (二) 管理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获分配的财政资源,以及执行其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财政活动的会计纪录; (三) 确保出纳处的运作,依法徵收及处理由其负责徵收的收入,以及作出经许可的支付; (四) 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执行取得财产及劳务的计划,并负责编制承投规则、招标及价格查询文件、判给建议书,以及办理其他手续; (五) 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储备及补给经常消耗品及文具。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处 人力资源处(DRH)的权限为: (一) 就澳门保安部队在职人员的管理及监督,编制研究报告、计划书及建议书,并发出意见书; (二) 研究、计划及执行关於澳门保安部队文职人员的甄选、录取及其他技术行政程序方面的活动; (三) 在与各部队及机构协调的情况下,招聘、甄选及分配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服务的投考人; (四) 确保有关派置於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内军事化人员的行政技术程序; (五) 研究、计划及统筹关於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人员方面的通则、规章及其他法例的适用及更新事宜; (六) 在与各部队及机构协调的情况下,计划、统筹及订定与澳门保安部队的训练工作有关的事宜; (七) 就人事方面的事宜向各部队及机构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八) 协调在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关於心理技术测试所采用方式的事宜; (九) 与技术支援厅资讯处协调,设立关於澳门保安部队人员的统计资讯。 第十二条 物资管理处 物资管理处(DGM)的权限为: (一) 研究并统筹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的“防卫与保安的武器及特定设备的耐用品”、“制服、个人用品及鞋类”及“弹药、爆炸品、烟火及电动引爆装置”的“需求计划”,以及落实“执行计划”,将该等计划统一,并作出建议以待上级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