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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计划并执行向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补给“防卫与保安的武器及特定设备的耐用品”、“制服、设备及鞋类”及“弹药、爆炸品、烟火及电动引爆装置”等项目的物料的工作,但资讯及通讯的特定器材及设备除外; (三) 与各部队及机构联系,就将为澳门保安部队取得的器材在技术及操作上须具备的特徵进行研究,并提出计划及建议,但资讯及通讯器材及设备除外; (四) 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获赋予的权限,研究、建议及监督有关弹药、爆炸品及烟火的储存及分配; (五) 管理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已取得的器材及设备,并保持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的有关财产清册的最新资料及编制器材责任帐目。 第十三条 技术支援厅 一、技术支援厅(DAT)的权限为: (一) 负责在澳门保安部队获分配的基础设施的管理及保养方面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二) 负责在澳门保安部队资讯及通讯的管理及保养方面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三) 负责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提供予澳门保安部队的设备及服务的管理、协调及保养方面提供合作。 二、技术支援厅设有: (一) 基础设施处; (二) 资讯处; (三) 通讯处; (四) 辅助服务处。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处 一、基础设施处(DIE)在计划、设计、执行及监察与澳门保安部队有关的工程方面提供技术辅助。 二、基础设施处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与各部队及机构协调,就澳门保安部队的工程计划进行研究、设计及提出建议; (二) 编制在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的建筑、翻新及修葺工程的计划书、规格说明书及技术意见书,以及确保该等工程的施工及监察工作; (三) 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其他机构负责施工的澳门保安部队工程的计划发出意见书,以及跟进上述工程的计划及施工; (四) 就由其他机构及实体负责,但与澳门保安部队有关的工程的计划发出意见书,以及跟进上述工程的计划及施工; (五) 组织并更新澳门保安部队获分配的基建的纪录及其清册; (六) 在需要其参与的事宜上,与澳门保安部队其他部队及机构合作。 第十五条 资讯处 一、资讯处(DI)在计划、统筹、取得、使用及维修保养资讯设备方面提供技术辅助。 二、资讯处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根据上级所作的指令,研究及开展新资讯系统; (二) 编制与已完成的资讯系统及应用程式有关的一切文件,并使之处於可操作及安全状况; (三) 应要求,更新资讯系统及应用程式; (四) 创造条件向使用者教授在使用系统及程式时所需的技术及程序; (五)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资讯中心合作,订定处理资讯时共同采用的方法; (六) 将执行工作所需的资讯工具提供予使用者; (七) 与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紧密合作,就澳门保安部队资讯器材及设备所需具备的技术特徵与操作特徵进行研究、统筹、编制需求计划、执行计划并建议上级核准; (八) 设立网络操作平台,管理其使用,以及监察其效益; (九) 管理资料库,并确保由其负责的资讯的安全; (十) 与通讯处合作,管理及保养资料通讯网络; (十一) 策划并设立在资讯系统中断或发生故障时为恢复该资讯系统所需的机制。 第十六条 通讯处 一、通讯处(DC)在通讯工具的计划、统筹、取得、装置、维修保养及使用方面提供操作上的技术辅助。 二、通讯处的权限尤其为: (一) 研究、策划、建议及统筹澳门保安部队的通讯系统,以及该系统与公共网络的联系; (二) 研究及建议因澳门保安部队的需要而产生的无线电役权,就须与澳门保安部队及联系的通讯事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讯机构及保安机构协调; (三) 策划关於取得及操作澳门保安部队的通讯器材与设备的刊物及规定,并促进有关刊物的出版及有关规定的执行; (四) 与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协调,在澳门保安部队通讯范围内编制计划书、需求计划书、执行计划书、技术说明书,以及使器材及设备可再利用; (五) 在通讯范围内发出法律要求由澳门保安部队负责的意见书; (六) 统筹并监督澳门保安部队专业人员的培训,以及透过编制教学及训练指南,协助培训通讯范围内的其他人员,以及协助订定有关计划; (七) 管理指挥网络,确保澳门保安部队各通讯中心及通讯站的运作,监控澳门保安部队的通讯网络,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通讯上的效率及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