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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以定期委任、徵用、派驻/临时提供服务、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制度提供服务的人员,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 三、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转入的人员,其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算入在转入後官职、职程、职位、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第二十四条 财政负担 因执行本法规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分配予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拨款承担。 第二十五条 徽号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徽号由第6/1999号行政法规核准,并得以行政命令修改。 第二十六条 纪念日 每年一月二十八日为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纪念日。 第二十七条 废止 废止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号法令。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第9/2002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三款所指附件A ——— 第9/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所指附件B*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领导人员编制 高级职程 总数 警务总监/消防总监 1 副警务总监/副消防总监 1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文职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主管 ─ 厅长 2 ─ 处长 8 ─ 科长 15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21(a) 资讯人员 9 高级资讯技术员 3 8 资讯技术员 10 7 资讯督导员 15 6 资讯助理技术员 10 翻译人员 ─ 翻译员 11 文案 ─ 文案 1 技术员 8 技术员 14 护理人员 ─ 护士 9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45 7 无线电通讯辅导技术员 2 7 公关督导员 5 6 绘图员 2 6 技术稽查员 2 5 助理技术员 7 行政人员 5 行政文员 71 工人及助理员 3 熟练助理员 3(b) 1 助理员 8(b) (a)当中五名为法学士,并在技术顾问办公室担任职务; (b)职位於出缺时予以取消。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9/2005号行政法规 ——— |